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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保障手段,即法院通过使用法律武器来强制败诉方履行其义务,以确保胜诉方权利的实现。这份报告与此有关。6月12日上午,红山区法院动员40多名警察依法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该房屋位于赤峰市某单位的培训中心建筑红山区。洪山区法院执行委员会执行期间,委托人承租人华强(化名)将其70岁的母亲转移到左震,并以年老无房为名拒绝执行。当工作失败后,执行委员会强制执行,华强和他的表弟再次袭击了执行现场,他们都被司法拘留。整个执行过程持续到半夜11点,持续了15个小时,案件顺利结案。

拖欠租金,将母亲转移到镇上,拒绝执行法院,强制将房子归还给原主人。

看到这一点,读者可能会问,一个执行委员会正在行动,而另一个则走向老母亲,在镇上竞争。这只是一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闹得很大。哪些无法解决的争议和隐藏的情感值得大肆宣扬?事情必须从头开始。

2004年12月31日,赤峰市的一个单位与一名市民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单位拥有的培训中心大楼以每年3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该市民,租期为五年。2007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经营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变更为2011年12月31日,租金调整为每年23万元。2011年12月20日,租赁期满前,该公民退房,双方合同履行完毕。

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华强出租,但并未与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双方将上述房屋的用途改为无限期租赁。2012年10月18日,华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了2012年的租金,租金为该公民租赁房屋时的年租金23万元。之后,该单位口头同意华强再租用一年,至2013年底,年租金为50万元。华强同意继续租赁,但从未支付租金。

2013年7月,培训中心大楼的业主起诉法院,理由是华强拖欠租金,拒绝签署书面合同,要求华强立即归还房屋,支付所欠租金,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洪山区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判决,责令华强于2013年12月31日返还租赁的培训中心大楼。判决宣布后,华强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7日,由于华强拒绝履行退房义务,房屋所有人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接到案件后发现,华强藏在西藏,拒绝露面,他70岁的母亲留在大楼里,理由是她没有房间住,大楼里的营业厅和会议室已转租给他人。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房客表示愿意与法院合作,并随时搬走。然而,华强的母亲却无动于衷,态度强硬,拒绝搬走。经过多次调解失败后,执行局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提到的场景。

拖欠租金,将母亲转移到镇上,拒绝执行法院,强制将房子归还给原主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法院以类似于本案的方式拒绝遵守法律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2013年11月,洪山区法院执行委员会执行了一起邻里关系纠纷案件,某小区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公寓出租,扰乱了其他邻居,被该楼其他业主共同起诉到法院,法院裁定该业主停止以公寓形式出租,恢复了房屋的原用途。案件执行后,十几个房客声称他们已经付了房租,并拒绝搬出,最终被迫搬出。又如张申请执行董与陆借款合同纠纷案。董向张借款20万元,陆用自己的房子为张提供抵押担保。由于董无能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依法执行了被担保房屋。在执行死刑期间,鲁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其父亲瘫痪在抵押房屋的床上,以对抗死刑。法院查明情况后,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临时安置了陆的父亲,待房屋升至0+时进行评估拍卖,使申请人的抵押得以实现。

拖欠租金,将母亲转移到镇上,拒绝执行法院,强制将房子归还给原主人。

结合这些案件的执行情况,可以看出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人不应该幸运地等着瞧。下一步,洪山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出境、投资、高消费、公布不可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提高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成本和价格。同时,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运用充分的法律手段,用尽执法手段,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集中查处,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记者杨)

标题:拖欠租金,将母亲转移到镇上,拒绝执行法院,强制将房子归还给原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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