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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乡镇干部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费的上诉案件,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3月23日,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发布了《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王,时任翁牛特旗某镇副镇长,负责广德宫镇危房改造。当年,翁牛特旗广德宫镇100户申请危房改造,经审查批准。危旧房改造补贴发放前,王领取了31户危旧房改造户的智能卡和身份证。2011年1月21日,危旧房改造补贴9488元/户转入每户一卡金牛卡账户,第二天王从农村信用社31个账户中支取227296元。截至事件发生时,已退还215,808元的危房修缮费。

赤峰的一名干部因挪用危房改造补贴被判处10年监禁

一审法院认定,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27296元,构成贪污罪。他因腐败被判10年监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赤峰的一名干部因挪用危房改造补贴被判处10年监禁

备注: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或贪污罪。国家重建基金的性质属于公共财产。在国家重建资金拨付之前,被告是主管重建工作的副市长,利用职务之便控制了重建户的一卡通和身份证。重建资金于2011年1月21日拨付,第二天被告就要收回31笔重建补贴。重建资金一直由被告控制。可以看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支付但未支付所管理的危房改造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职责的完整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张淑丽·严雅楠)

赤峰的一名干部因挪用危房改造补贴被判处10年监禁

据《内蒙古法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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