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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8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字[2006]176号),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6年申请“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182辆移动医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免税具体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购车者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一套5寸车内外照片,并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发放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免税车辆的指标、免税车辆的型号、车辆内外部的彩色照片以及“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辆牌照(照片和专用车辆牌照样式可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地方/货物和服务税局/车辆购置税办公室/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税图集”地址下载)为购车者办理免税手续。

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对于本次发布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为购车者办理退税手续。

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免税车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机动医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标题: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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