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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交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深港通相关的八项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在充分借鉴沪港通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深港通的业务规则在结构和主要内容上与沪港通基本一致,同时突出了深交所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特征。在与市场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深交所发布的深港通相关规则在交易风险披露方面增加了对相关中小股票的风险警示,进一步明确了深港通信息披露监管的各项安排。

深交所完善深港通相关业务规则  提示“老千股”风险

添加关于“旧千股”的风险警告等等

深港通的主要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如交易结算方式、投资额度管理、港股通的投资者适格性要求、市场监管、自律管理等,都是参照沪港通的,但深港通与沪港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通过双向渠道扩大了目标股票的范围。其中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涵盖恒生综合小盘股指数的部分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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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负责人指出,相关中小股票普遍存在规模小、表现不稳定、价格波动大的特点。因此,香港《沪港通交易风险披露声明》的必要条款特别强调了几种类型的风险。首先,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千股”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千股”的特征。鉴于“成千上万股”可能给深港通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在“风险披露必备条款”中增加了一个特别条款,对“成千上万股”的交易风险进行了特别提醒,即第四条“提示投资者注意,一些在证券交易所表现不佳、市值较小、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经常出现合资、大规模低价配股或配股的情况,投资者的权益可能被大大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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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基于两地市场规则和制度的差异,《风险披露基本条款》还针对股票长期停牌和股票退市后名义持有人可能受到的服务限制等问题给出了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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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汉能薄膜发电为例,该股自去年5月大幅下跌以来已停牌很长时间,并于去年7月底正式退出恒生指数,随后转出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根据沪港通的相关交易规则,超出沪港通范围的股票将被卖出而非买入。鉴于香港市场的运作特点,投资者的资金可能会被长期冻结。因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五条提醒投资者:“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的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可能会长期停牌,投资者应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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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还指出,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后,HKSCC将不再提供与名义持有人相关的服务,届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既不能交易,也不能享受投票、股权分配等名义持有人服务。对此,深交所在《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七条中指出:“应提醒投资者,在沪港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继续通过香港结算为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提供服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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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深交所信息披露监管安排

为尽量缩小两地规则的差异,规范深港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充分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次发布的相关规则中,《深港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安排。 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十大股东以及外国投资者权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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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表示,从信息披露公平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对境内外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信息做出了原则性要求。然而,它并不涵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这就导致了国内外一些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差异披露问题。为此,《通知》对同步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明确了在同一信息披露事件中,如果两地的规则存在差异,应遵循“披露内容不应少,披露要求应严而不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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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明确指出,深交所应充分保护境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和利益分配等股东权利。其中,在深港通框架下,外国投资者作为权益的实际所有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获取股息或其他投资权利等。通知还再次强调,召开股东大会应考虑境内外股东现场出席的便利性,并提供网上投票方式,督促深交所通过“互通”等平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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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变动的披露,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通开通以来上市公司股权信息披露的相关新闻发布会的说明,《通知》规定,定期报告前十名股东应作为名义持有人披露,但外国投资者应作为实际所有人构成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权,以履行股权变动的披露义务。同时强调深交所应密切关注外国投资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同一合格投资者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比例也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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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明确了a股+h股的停牌与复牌安排,明确规定深交所a股+h股应遵循两地同时停牌的原则,并强调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实现同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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