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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营改增对农村合作机构的影响将直接影响财政支农、支农、支农的政策效果。为改善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营的管理,应逐步取消简单的计税方法;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合同。

营改增对农合机构影响分析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等仍需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改增要求银行进行会计制度改革,增加会计科目,这对银行的日常经营有很大影响。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营改增对农村合作机构的影响将直接影响财政支农、支农、支农的政策效果。本文以吉林省农业合作机构为例,总结分析了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营改增对农合机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影响

(a)对税收成本的影响各不相同。第一,营改增后,农村合作事业单位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高于营业税。但是,允许扣除一定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目前,农村合作机构的进项税较少,一般税收的农村合作机构的税收成本增加。第二,按照简单方法征税的农业合作机构按3%缴纳增值税,这与营业税相同。然而,营业税是一种附加税,它是根据营业收入支付的,而增值税是价格和税收的分离,营业收入包括税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1+3%),这降低了计税基础和税收成本。

营改增对农合机构影响分析

(二)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农村合作机构的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收入会计科目。申报纳税时,应纳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为基础,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核算方法相对简单。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需要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相应的增值税会计科目。经调查,农村合作医疗机构需要增加“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与调整”等五个二级科目和十三个三级科目。对于农村合作机构取得的每一笔收入,都要在入账时进行价税分离,并逐一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对于一些特殊的业务事项,由于增值税税率不同,需要手工调整增值税金额,增加了会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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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税收控制管理的业务成本。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票制税”的增值税管理体制。“营改增”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集中精力进行增值税进销存系统与会计系统的对接。各农村合作机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调查,目前,县级农村合作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县(区)协会统一办理。各分局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县(区)协会提出申请。各农村合作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为:2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1人管理专用发票,1人管理税控屏。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会计人员应按流程依次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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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管理的简单翻译。首先,吉林省51个农村合作机构改革后,45个农村合作机构采用简单计税方法,占88.23%。计税方法3年内不得变更。在简单计税方法下,税额不得扣除。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实现了价税分离,税基略有调整,其他不变。其次,根据《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农村合作机构增值税纳税范围包括贷款服务收入、直接服务费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三项之和也是经营收入,表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完全相同。因此,目前农村合作事业单位营改增的改革仅仅是营业税管理政策的翻译,并没有充分显示改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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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不足。金融部门的改革有助于改善增值税抵扣链,减少双重征税问题。但是,营改增后,大多数农村合作机构采用的是简单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没有本质区别,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此外,根据《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农村合作机构的增值税纳税范围为利息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但是,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项目仅包括6项,如农业合作机构从卖方取得的官方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存款利息不得从增值税中扣除。增值税是在增值税基础上征收的流转税。利息收入来源于农村合作机构发放的贷款,但农村合作机构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存款人的存款,他们需要向存款人支付存款利息,这导致一定的资本成本。因此,将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征税的依据,不是对增值税金额征税,而是对全部收入征税,这违背了增值税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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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管理存在潜在风险。一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营改增后,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计税申报、日常会计和财务报表发生了很大变化,内部控制制度也应随之改变。但是,经过调查,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并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修订。一些农村合作机构只是简单地制定或修订了税收管理制度,却没有深刻理解营改增对自身经营的影响,没有明确界定增值税开票系统等新业务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计税方式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化,变更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进行修订。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经过调查,根据不同的贷款人,农村合作机构分别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并规定应由两人管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接收、购买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内部约束仍然不足,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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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营地管理的建议

(一)逐步取消简单计税方法。为了保证营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继续做好财政支农工作,营改后,县级农村合作机构暂实行简单计税办法。简单计税方法适用于实力较弱的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资产负债规模较大,财务实力较强,符合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同时,转换了营业税管理模式,采用了简单的计税方法,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农村合作机构进项税无法抵扣,农村合作机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能充分发挥阵营改革的中立优势。为此,建议采用批量过渡等方法。,逐步将符合一般纳税人特点的农村合作机构转变为一般纳税方式纳税,从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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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差别化支持政策。农村合作机构全面实施税收总法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农村合作机构在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及为小微企业融资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建议对普通税法农村合作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应降低增值税税率或降低税基,并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合作机构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不增加税负成本,确保财政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不受影响。另外,由于存款利息费用不能作为进项税扣除,违反了增值税只对增值税的初衷。建议合理计算农村合作机构发放的每笔贷款资金的收购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利息收入减去每笔资本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完善增值税抵扣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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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营地改革对农村合作机构的日常运作和会计产生了影响。首先,建议引导农村合作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梳理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总结分析营改后对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和纳税申报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作为现金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管理,建立发票管理、登记、收款等事项管理,做好发票管理约束机制,防范发票违规风险。第三,银行机构和一般企业之间存在差异。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交易频繁、服务项目多、业务量大的特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率相对较高。为杜绝风险,建议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制定具体的业务凭证,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以凭证和贷款合同作为抵扣增值税的依据。第四,应该设立单独的税务管理职位。目前,农村合作机构增值税管理会计人员兼职工作,增加了工作压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建议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单独的增值税管理岗位,负责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税控屏和税控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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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合同。营地改革后,农村合作机构的收入构成发生了变化。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例。首先,在缴纳营业税的模式下,利率为3%的贷款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营业收入管理。在支付增值税的模式下,利率为3%的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增值税销项税,扣除增值税后,农村合作机构的实际贷款利率仅为2.91%(以简单计税法为例)。其次,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中,贷款人的贷款成本不同于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支出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可从增值税中扣除。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扣除增值税进项税,支付的利息是资本使用成本。因此,营地改造后,建议农村合作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等服务合同。确保每份服务合同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每项资本收入和成本的构成。从契约约束中保证企业和银行的互利共赢。

标题:营改增对农合机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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