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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广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避免适当性要求成为不具约束力的“豆腐脑立法”和“无牙立法”,强化了监管和自律部门对操作机构适当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操作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制定了一对一的处罚措施。这也是海外市场适当性管理立法中的常见做法。”海通证券副总裁李迅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对这一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发表了评论。

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铿锵有力”

《办法》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制度落实、重点做好高风险产品安排等方面的监管和自律责任。根据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类规定、适用性匹配规定等义务的具体情况,逐一列出“负面清单”。

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铿锵有力”

对于这项新规,申银万国期货总经理李建中认为,这项新规有利于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李建中告诉记者:“整合各行业相关法规,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细化投资者分类,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都将有利于期货公司传统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但随着创新业务的发展,面对期权、原油期货等新产品或新业务,建议相关自律组织尽快制定投资者适宜性和产品评级的相关指引,以便期货公司更好地实施投资者适宜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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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运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运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媒介。要加强适当性管理,必须突出操作机构的实践要求,否则,适当性管理只是一句空.话对于经营机构而言,适度管理是其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是客户利益至上、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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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迅雷告诉记者:“监管机构应构建适当性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强化操作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办法》的重点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度责任。通过一系列可见的、可把握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操作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涵盖了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全过程。所有环节都要求运营机构在理解和把握投资者风险感知和承受能力以及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履行其适当性义务,从而实现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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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产品,投资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就要求经营机构切实承担起“卖方责任”的义务。只有满足这一前提,才能使其平衡并符合“买方自担风险”的原则。这一理念也符合海外成熟市场的理念和实践。2008年金融危机后,海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运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的行为准则,并制定适当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履行适当的义务。例如,美国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经营机构适当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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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办法》从强化经营机构适度性义务的核心逻辑出发,用相当大的篇幅细化了适度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适当性评估的义务。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主要是判断投资者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意见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的信息变化动态调整。《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不能触碰的“红线”,如不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向普通投资者积极推荐风险容忍度高于其风险水平的产品或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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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风险披露义务。《办法》要求经营机构以普通投资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在警示时以必要的形式留下痕迹;明确了经营机构无论是代销产品还是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都应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并规定经营机构和委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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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内部管理义务。《办法》要求运营机构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相关的风控度、培训评估、执业标准、监督和问责等制度机制。禁止采用评估激励来鼓励员工不当销售。应定期进行适当的自我检查,并应鼓励他们积极披露分类和评级政策以及自我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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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对违法主体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的人必须被追究责任,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为了更好地履行经营机构的相应义务,《办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制定了一对一的处罚措施。

纵观世界发达市场,通过法律法规来限制经营机构的适度性义务是很常见的。从国外立法来看,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规定的,以保证适当性义务的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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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监管者应该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其应有的义务,实施方法是否恰当,效果如何。根据欧盟mifid,各国监管当局有责任确保中介履行mifid规定的义务,必须定期评估和审查中介为履行相关义务而制定的政策、安排和程序的有效性,并要求机构采取适当措施弥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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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惩罚。例如,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对于违反相应行为的金融销售或服务机构,主管机关应要求其停止、纠正其行为或限期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主管机关将继续采取上述纠正措施,并可处以所涉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其行为得到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换负责人或者员工,停止其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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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规定中介机构违反适当性制度的法律责任。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中介机构应承担违反适当性制度的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以金融机构违反法定适当性义务为由起诉司法机关,要求追究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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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该建立一个救济机制,能够方便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以某种方式处理和解决争端。例如,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按照mifid的要求建立了高效的庭外争议解决机制,客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获得救济,在妥善处理争议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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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制度落实、重点做好高风险产品安排等方面的监管和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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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类规定、适用性匹配规定等义务的具体情况,逐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对经营机构、直接责任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严肃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于经营机构的员工,市场准入也可以依法禁止。通过上述规定,加强了监管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履行适当的义务。

标题: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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