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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无

一,

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a)法院

股东大会时间:2016年8月11日

(二)乙

股东会所在地:公司行政大楼十楼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3)。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东、已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4)。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主持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立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1、

公司有9名在职董事和9名与会者;

2、

公司有3名在职监事和3名列席人员;

3、

董事会秘书吴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

提案审查

(a)法院

非累积投票法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扩大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二)乙

议案表决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正在审议的提案是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

律师的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小燕子和黄伟民

2、

律师的鉴定结论:

经核实,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

参考文件目录

1.浙江圣阳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阳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浙江升阳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标题: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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