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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地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雅克什五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集团”)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接税三处[2015]016号),呼伦贝尔亚星煤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谷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煤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国税发〔2015〕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国税发〔2015〕017号)。 国发[2015]01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检验条件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2015年10月13日起,于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五九集团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1.非法事实

(1)2005年生产费用中,五谷集团向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231勘探队收取勘探费4,021,817.16元,记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然而,五谷集团已取得勘探费发票并记入账户,但没有将收据退还给231队。相同的项目在账户中重复记录,导致企业的多项成本,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4,021,8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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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九集团销售部门罗建清、窦广利以员工工资的名义,在生产费用和销售费用中扣除了为员工运输复合煤的运费。工资和运费都没有支付,账目也不一致。经调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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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分配497.089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97.0895万元。

2007年分配697.84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加697.841万元。

2008年分配4338267.00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338267.00元。

2.处理决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款的规定,五谷集团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账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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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延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10,082,546.29元的滞纳金(滞纳金至2016年7月13日)。

上述税金为6,355,037.06元,滞纳金为10,082,546.29元,合计16,437,583.35元。

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赤武九集团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支付给雅科什市地方税务局,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调整。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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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2015年10月17日起,于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亚星煤炭行业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1.非法事实

(1)亚星煤业2005年按规定在成本中计提了维护成本,年末余额未转回成本。此外,在生产成本中已收取3502712.94元,企业已计提维修费用,并计入成本。重复收费导致偷税,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502,7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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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亚星煤电所没有按照向供电公司支付的电费金额分摊亚星石煤矿的用电量,而是按照高于供电公司的价格分摊电费,年末余额没有冲抵成本,导致企业偷税漏税,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456,55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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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决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2款、第5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7条第1款、第3款、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1款、第4款、第8款的规定,亚星煤业2005-2006年度已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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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将增加5,730,726.76元(滞纳金将增加至2016年7月13日)。

上述税费为人民币3,286,559.02元,滞纳金为人民币5,730,726.76元,合计人民币9,017,285.78元。

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赤亚星煤业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支付给雅可市地方税务局,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调整。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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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税务行政处罚

2005年至2008年期间,五谷集团在会计账簿中的超额支出为18,309,389.1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为6,355,037.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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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6年,亚星煤业在账簿上的总支出为9,959,269.78元,企业所得税减少3,286,55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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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描述、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谷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星煤业,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拒绝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五谷集团和亚星煤业将在税务处理决定要求的15天内支付上述税款和滞纳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及相关信息披露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上述欠税预计将使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820.66万元,上述滞纳金合计15813273.05万元预计将使公司今年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806.48万元。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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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年12月12日,公司与内蒙古雅克什经济局签订了编号为mjjy-06021的《产权交易合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公司以1.877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了五谷集团78.82%的国有股和采矿权,以及牙克石煤矿(现称亚星煤业)63.95%的国有股和采矿权。以上主要发生在公司收购上述资产之前,部分发生在过渡期。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将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合理合法地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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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鉴,组织相关公司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和加强公司的税收管理,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财税知识培训和学习,增强责任感,杜绝此类行为。

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以上,特此宣布。

新大洲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标题: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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