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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分红0.10元(含税),每10股转让15股

●税前扣除每股0.10元的现金股利;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制股份的所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分配股利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根据股份实际转让时的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每股现金分红为0.09元;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每股现金分红为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纳税人将在收入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记录日期:2016年8月29日

●除权(除息)日期:2016年8月30日

●新增无限制股份上市日期:2016年8月31日

●现金分红日期:2016年8月30日

一、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通过了分配和转让股本的方案

山东南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计划以公司总股本2,835,184,361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1.00元(含税),预计股息283,518,436.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同时,根据2015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2,835,184,361股,每10股将有15股通过资本公积转让给所有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增加至7,087,960,902股。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相关公告已于201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二.股本分配和转换计划

一、发行年份:2015年

二.分配范围:2016年8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经山东何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60,283,913.84元,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962,551,491.08元。母公司2015年实现利润总额为307,608,416.17元,税后利润为262,000元。今年股东可分配利润为236,521,503.3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874,243,896.40元,今年股东实际可分配利润为2,827,246,963.63元公司计划以公司总股本2,835,184,361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1.00元(含税),预计股息283,518,436.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同时,根据2015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2,835,184,361股,每10股将有15股通过资本公积转让给所有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增加至7,087,960,902股。

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4)扣税说明:

(一)对于持有公司股份无限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在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10元。 个人转让股份时,邓忠上交所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邓忠上交所将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转移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如果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股息收入将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如果持股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将暂时降低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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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代扣代缴qfii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47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的实际现金股利为每股0.09元。合格投资者股东取得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相关股东如认为其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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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以下简称“沪港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通试点机制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81号),现金分红由本公司通过邓忠上海分行按照股份名义持有人的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本公司支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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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每股0.10元人民币(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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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划转的资本公积金来自公司前次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划转的资本公积金不可抵扣税款。

三.相关日期

记录日期:2016年8月29日

除息日期:2016年8月30日

新增无限制股份上市日期:2016年8月31日

现金股利支付日期:2016年8月30日

四.分配的对象

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邓忠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

V.股本分配和转换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制股份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分配。

2.持有无限售条件的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分配给登记在册且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会员单位进行指定交易的股东。全面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分红当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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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邓忠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登记注册股东截至备案之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分配的股份将按比例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列出股本变动的结构

按照变更前股本、本次分红、本次转股本、变更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七.通过稀释总新股本计算的2015年每股收益

股权转让方案实施后,2015年每股收益通过稀释新增股本总额计算为0.08元。

八.相关咨询措施

联系部门:山东南山铝业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35-8616188,0535-8616230(传真)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

特此宣布。

山东南山铝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2日

标题: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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