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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西安奔驰女车主引擎盖上的哭诉维权”,使颜健生和自称“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经销商”的利星行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利星行”)浮出水面。 澎湃情报( thepaper )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与天眼检查新闻的对照显示,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颜健生是国内100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公司管理有限企业,多为“某 据利星行官网消息,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星行(中国)汽车公司管理有限企业是该企业设在中国的奔驰零售事务所。 据新京报报道,利星行在香港联交所发售,于2008年3月17日退市。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2007年发表的资料,有报道称52岁的颜健生担任利星行理事长,将脸称为奔驰出售“真正的上司”。 据中国审判文件网络新闻报道,以颜健生为法定代表的许多奔驰经销商卷入了几十件合同纠纷,许多因奔驰质量问题被客户告上法庭: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企业销售的223万奔驰豪华车修理过三次, 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企业销售的55万奔驰,如果发动机罩被扭曲,车身表面重新涂装,将被法院判处退款。 昆山利星销售展览用的二手车,法院判决将车价减少3万元……颜健生及其奔驰销售布局颜健生作为西安利的星法定代表人,与中国的奔驰销售密切相关。 根据天眼查新和媒体公开报道,西安利之星的股东分别是中星集团有限企业和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企业,属性是外资企业,成立于年5月,法定代表人是颜健生。 利星行官网自称是“世界上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经销商”。 澎湃信息根据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和天眼检查新闻的对照,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达100多家,利星行(中国)汽车公司管理有限企业和利星行贸易(中国)有限企业,各地“某星”或“有 利星行(中国)汽车公司管理有限企业是总部设在香港的利星行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利星行”)在中国设立的奔驰零售事务所。 利星行官网自称是“世界上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经销商”。 据新京报报道,在20世纪80年代,利星行已经获得了奔驰车在国内的独家代理权。 利星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于2008年3月17日退市。 根据2007年香港证券交易所发表的资料,当时52岁的颜健生担任利星行理事长。 当时他有25年以上的汽车业务管理经验,在利星行工作了10年。 新京报报道说,“在众多利星行旗下的奔驰4s店中,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拥有决策性的话语权。 除此之外,颜健生和利星行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奔驰中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根据《经济注意报》的年报,为了报道利星行为奔驰在中国的宣传做出了贡献,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insight legend ltd”,直接以49%的方式成为奔驰中国最大的股东。 据新京报报道,当时利星行集团董事局主席刘禹策、利星行集团理事沈秀明、insight legend ltd企业法定代表人颜健生在奔驰中国理事会有3席,“对奔驰中国有很强的话语权”。 到目前为止,利星行集团董事局主席刘禹策依然是奔驰中国销售企业的理事长,颜健生具有利星行中国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和奔驰中国理事的双重身份。 根据《经济注意报》的数据,年前,中国120家奔驰汽车经销商中,50家左右属于利星行。 据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公开新闻报道,年,奔驰母企业收购了利星行15%的股权,决定“深深束缚中国市场”。 据公布,利星行截至2009年在国内77个城市拥有105家奔驰4s店、134个据点,累计顾客达到82万人,年销售额为146700辆,占奔驰在中国销售额的30%。 年5月17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了“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利星行排名第三,全年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据南方日报等媒体报道,除了上述身份外,马来西亚人的颜健生还是马来西亚的观察员。 在马来西亚,“拿撒勒”称号是荣誉制度下的称号,没有世袭和封邑的权力,是象征性的终身荣誉身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数据显示,利星行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了801.1亿元。 二百万奔驰修过三次。 法院:赔偿70万美元据中国审判文件网报道,澎湃信息以“奔驰”+“质量”+“颜健生”为关键词搜索,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销商卷入了至少47辆跑车质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上海、江 年6月15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223万奔驰豪华车的质量纠纷。 ()根据沪01民终1342号判决书,方与闵星汽车服务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以下简称“闵星企业”)签订了“车辆预约意向书”,同年7月27日与闵星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购买, 交付车时,方先生在交付车前一个月的pdi检查中发现了前轮轮毂轴承的噪音,闵星企业发现更换了轴承。 然后,“交付前的运行读取值的记录达到了30余公里。 这明显违反了规则”,方先生怀疑闵星企业故意藏车,向法院申诉。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223万驱动器的入境时间是年9月,比如老师签订购买合同大约是10个月前。 双方签订的购车意向书确实约定,闵星企业在意向书签订后必须向制造商订购车辆,但实际上,这辆车已经于去年9月入境,“闵星企业隐瞒了车辆保管时间明显较长的实际情况”。 对此,闵星企业在一审中主张该车是展览厅中的展示车,二审中主张是库存车。 另外,法院明确表示,该奔驰在销售前修理了3次,记载在“故障记录单”上:第一列修理日期为年4月24日,行驶距离读数为21公里。 第二列修理日期为年6月10日,行驶距离读数为23公里,这两次修理故障代码的描述是空白的。 第三列修理日期为年6月26日,故障代码记述为前轮轮毂轴承噪音,行驶距离读数为33公里,三列故障代码编号均不同。 比较上述情况,闵星企业没有如实通知方先生,无法合理说明《故障记录表》。 最终,法院认定闵星企业有履约的不当过失,损害方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考虑涉案车辆价款、闵星企业过失程度及该对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各因素,酌量闵星企业赔偿70万元。 判决书的最后一部分写道:“本院特别需要指出闵星企业作为汽车经销商,必须警戒本案,完全管理,诚实经营。” 浙江经销商转售展览车,法院:除了降价3万美元,客户在昆山利星购买展览车,在司法诉讼中降低过车价3万元。 根据()苏0583民初20341号判决文件,去年6月29日,刘先生与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以下简称“昆山利星”)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价格48.8万元的跑车。 刘先生说,去年9月5日,她第一次看到车辆:发动机罩里有灰尘,座位上没有工厂保护膜,车钥匙旧,车牌位置有贴纸,涉嫌在展览会时贴上。 同年9月15日,刘先生通过4s店的汽车工人得知这辆车是展示车。 刘先生认为昆山利星卖的是展示车而不是新车。 另外,昆山利星的员工在销售车时没有通知刘先生,刘先生要求减少购车费8.8万元。 双方在购车费上出了问题 昆山利星向法院申诉,要求刘先生按合同支付车辆费用。 据法院称,涉案车辆的制造日期为年2月24日,同年3月14日置于昆山利星二楼屋顶车库,同年6月29日与刘先生签订合同后,将车转移到4s店一楼展厅。 法院认为,关于昆山利星车辆保管场所的陈述和车牌上有纸张粘贴痕迹,可以印证涉案车辆陈列在4s店陈列室的事实。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企业品牌、价格对刘先生来说需要大量的物品,不需要费用,对货物的外观、包装等有很高的期待,想要得到快乐的购物体验是合理的。 昆山利星作为专业的车辆经销商,在车辆交付前存放在仓库中,或者陈列在陈列室中的方案需要买方合理评价车辆新汇率的看法。 安排保管场所前必须与买方的信息充分表达并征得同意 据此,法院综合了所有案件的现实情况,称“将讨论减少涉案车辆的货款3万元”。 北京经销商很难维护修理车的客户,法院:退款销售北京绿洲汽车服务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以下简称“绿洲”)也修理过的跑车,因此曾被客户告上法庭。 案件编号根据()京0114民初5451号判决书,去年3月8日,谢先生与亚奥之星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辆奔驰r3204maticbusiness,总额为555500元。 当天谢先生支付全额,支付保险费(包括13587.67元车船税)、购置税( 47478.63元),完成车辆挂牌手续,当天撤回该车。 买车的第二天,谢先生的妻子在开上述车辆时与别人磨蹭,伤害了车辆的右前部,被认定为警察没有自己的责任。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谢先生把车辆开到北京汽车销售企业的修理损伤部位,该企业发现车辆左后门不是工厂的车漆,通知谢先生,谢先生没有修理。 同年3月11日,谢先生咨询了绿洲企业进行处理,绿洲企业无视,说无法鉴定相关部门,无法协商。 3月14日,谢先生在北京一家二手车判断企业进行了粗略的检查,全车漆面的厚度平坦度不同,而且有多处“水滴”车漆,发动机罩左侧的螺丝扭曲,内部边缘严重涂装粗糙,这辆车全车涂装。 之后,谢先生向昌平区工商局投诉,工商人员调解未果,谢先生向法院申诉。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监字第0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案件涉及车辆的大部分车身油漆(左后门除外)在五楼,案件涉及车辆左侧的罩铰链固定螺栓、前灯固定螺栓、发动机下防护固定螺栓、后保险杠下防护紧固件有调整痕迹。 二、事件相关车辆的左后门部分进行了二次涂装维护,但“二次涂装作业主体”无法评价。 也就是说,不能评价为主体工厂、4s店或其他人进行的二次涂装。 同样,该中心没有掌握主机厂相应公司的标准,因此无法认定被检车辆中存在的油漆流动情况是否合适。 据法院审理,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所涉车辆的左后门部分接受二次涂装修理,可以认定有部分螺栓、紧固件调整痕迹,但具体是哪个主体什么时候制作的无法说明。 亚奥之星向法院提交了新车纳车速和销售店新车交付前检查单( pdi检查单),但车辆上存在的二次涂装和部分螺钉、紧固件上有调整痕迹不是在交付车辆前进行的,亚奥之星必须承担无法提交证据的不利结果。 在此案中,谢先生还主张绿洲有欺诈行为,案件要求赔偿相当于车辆3倍价格的款项,法院不支持。 法院认为,在此事件中,亚洲星企业主观上表明有意这一行为的证据不充分,不认为亚洲星企业的行为是欺诈。 最终,法院判断谢先生与亚奥之星解除购车合同,亚奥之星返还购车费用55.55万元和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损失、车船税损失6.1万余元,谢先生返还车辆。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最大奔驰经销商”被告史:屡次涉诉,两百万豪车卖前修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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