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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12月26日消息,未经游戏开发商许可直播游戏,是对游戏的合理采用还是构成侵权?这个争议问题,法院给出了答案。

12月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互联网游戏直播侵权纠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的图都是中国审判公开网图

此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广州华多互联网科技有限企业(简称华多企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企业(简称网易企业)2000万元。网易企业和华多企业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据悉,该案被业界称为 “互联网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是国内第一例游戏厂商在诉讼中向直播者主张游戏画面权利的案件。

热门:“梦幻西游”网游直播侵权案终审维持原判,网易获赔两成千上万

案情回顾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网易企业)发现广州华多互联网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多企业)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文案,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企业于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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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企业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证明、活动方案属文案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做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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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多企业辩称网易企业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体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法,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体合理采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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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围绕保护对象、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等展开辩论并交换质证诉辩证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企业在其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企业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具体为停止通过新闻互联网传递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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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华多企业相关公司的财务年度报告、涉案电子游戏播放热度和华多企业前游戏主播的证人证言,估算出华多企业游戏直播业务及涉案电子游戏获利情况,再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企业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明确华多企业赔偿网易企业经济损失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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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于权利人对权利的自主处分,其他行为主体存在的游戏直播行为,不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并且,基于上述判定,网易企业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益已得到保护,无须再论及其所提出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文案作品、音乐作品等竞合性权利主张或不正当竞争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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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网易企业、华多企业均提起上诉。

其中,网易企业上诉主张: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其诉请1亿元赔偿额应予所有支持;请求判令华多企业在网易、yy直播官网等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即使涉案电子游戏连续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华多企业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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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多企业上诉主张:网易企业并非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涉案游戏画面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做法创作的作品;假定涉案游戏连续画面构成作品,玩家因其独创性而应享有首要权利;游戏直播行为构成合理性采用;一审判赔数额未能反映华多企业游戏直播业务的实际获利情况等。请求改判驳回网易企业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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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二审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双方诉讼代理人还就争议焦点向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互联网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做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采用行为。华多企业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企业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企业要求华多企业赔礼道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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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关联游戏直播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在直播平台获利中的贡献、维权费用等,可酌定为2000万元。综上,遂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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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宣判结束后,记者在宣判现场就本案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

问:本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审判长:本案游戏是一款角色扮演类互联网游戏,其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核心特征,其多而杂制作过程和最终视听表达体现了很高的创作高度,属于文学、艺术行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做法创作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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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采用?

审判长:直播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文案的实时传递行为,直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开传递作品的行为。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新闻互联网传递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且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从作品采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采用作品的性质、被采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采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采用了涉案游戏画面,采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响了网易企业对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采用,对涉案游戏潜在市场收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认定为合理采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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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没有支持网易企业请求判令华多企业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的诉请?

审判长:经审理,没有证据说明华多企业被诉行为给网易企业造成商誉贬损或必需矫正的不良社会影响,网易企业关于华多企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关于赔偿数额,若由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直播平台的所有获利,可能导致好处失衡,基于平衡作品创作者、传递者、采用者各方好处的大体上,尤其从促进游戏及其衍生产业快速发展的立场考虑,应合理认定涉案游戏因素对于被诉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价值贡献。一审法院最终酌定的2000万元赔偿数额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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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为《“梦幻西游”网游直播侵权案终审宣判:网易获赔两成千上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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