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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闻社北京12月13日电民主集中制是基于民主主义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指党员和党组织意志的充分表现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比较有效的发挥。 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指党整体的智慧、力量的集合和行动的一致。

需要确定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主集中制反映了党内组织运作中民主和集中统一的关系,属于组织的大体。 党内民主反映了党内权力主体和权力授受的关系,是政治的大致。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但并不包括党内民主的所有副本。 当然,两者也密切联系,相互影响。 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党内民主的迅速发展程度一旦离开决定民主集中制迅速发展程度的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会失去组织制度的保证。

根据“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根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的大体”的定位及其相关规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第一,如下。

第一,多次是“四人服从”。 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种“四服从”既体现了民主主义也体现了集中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结。

第二,多次选举党的领导机关。 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工作并报告,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 选举是民主的第一实现形式。

第三,多次集体指导。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如果是重大问题,根据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情况,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必须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

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 《准则》规定“在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之前建立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必须结合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统一的要求。

第五,观察尊重少数意见。 在党内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经常会出现不同的意见。 党员在党内自由平等地表达意见意味着必须对不同的意见宽容。 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判决,就必须允许少数人保存自己的意见,决不能因为是少数人或有不同意见而歧视。

第六,禁止个人崇拜。 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活动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领导的威信。 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身建设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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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怎么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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