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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赤峰新闻网北京7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公务员职务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优势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较低的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党管理干部大体上兼顾德才,以德为本,重视实绩、行业内同意,反复渠道快速发展、专业化建设,反复约束和激励保障。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多次公开、平等、竞争、偏好的基本,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地位根据就业的性质、专业优势和管理的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就业为第一职责的机构内设置机构或岗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

第六条机关根据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该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明确职位的具体从业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方案,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批准的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设置方案,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第三章职务和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11个阶段。 一般职务名称从上位开始依次是1级监督、2级监督、1级上级主管、2级上级主管、3级上级主管、4级上级主管、1级主管、2级主管、3级主管、4级主管、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共同职务名称明确。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和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数量通常必须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数量的一定比例决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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