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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居民报告说,他们最近购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售楼合同时,他们不太清楚是否要签订合同附件《临时管理条例》。红山区房管局相关人员回复:为了维护权利,必须签字。

据洪山区房屋管理局物业单位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新修订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和解聘、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规定财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管理法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管理条例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据了解,在物业管理的初期,由于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入住率低,很难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因此,《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制定临时管理条例,并就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条例应承担的责任等达成协议。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定不得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出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说明临时管理协议。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作为物业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必须签订,也可以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负责人提醒道。

标题:我应该签署临时管理规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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