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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在党的信息舆论实务座谈会上的重要谈话中提出“自媒体也要进行指导”,这几乎为规范新时代的信息传达行为确立了。 近年来,以移动化、微传达为特征的自媒体传达改变了媒体的生态,也给信息传达机构带来了新的优势,读者个人的自产、再传达成为普遍的行为。 媒体的繁荣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活性,挑战了信息传播的有序快速发展。 为了预防信息传递的失格,一方面通过制度从外部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伦理从内部约束。 媒体传达不是没有禁飞区,而是需要确立核心伦理理念,形成基本伦理共识。

尊重客观事实。 媒体的信息传达要求“什么都不报告,什么都不报告”。 一条信息出来了,往往报道得越快,传输,传达,还有异常拷贝传得越快,加上感情评论,媒体上充斥着很多不真实的消息。 这样的“快传”大大无视“事实第一性、信息第二性”的信息本源理念,不追求基于事实传达,因此削弱了信息传达的公共说服力。 不可否认,无论如何,尊重客观事实总是信息传达的基础。 每次的信息传达是传达者信用的展示,传达者必须验证信息源和信息事实,在合理评价的基础上传达。

尊重知识产权。 媒体传播的大部分信息副本都不是原始的,而是来自其他机构和作者的作品。 现在媒体信息传播的一个大问题是渠道过剩,复制不足。 这种现象源于信息采录的专业性和新闻来源的有限性。 信息拷贝作为自媒体传播中的核心资源必须凝结和充分尊重原创者的劳动。 这种尊重体现在信息作品的署长权限上,也就是转发软文的复印件也体现在必须写明作者及其代表机构名称的信息作品的收益权上。 也就是说,如果点击概率带来分发平台的收益,则必须与拷贝提供者共享。

尊重隐私。 在自媒体的信息传达中,传达者获得新闻更方便,非法传达后的处罚力度不强,因此关于个人隐私的副本保护不足。 大量的暴露传达,揭示个人新闻的无意识传达,甚至“人肉搜索”的攻击性传达,构成了个人隐私侵害。 要维持良好的自媒体信息传播秩序必须以尊重个人隐私为道德基础和行动协议。

尊重社会公益。 信息作品是公共品,也是商品。 前者体现在信息作品的社会服务功能中,后者体现在信息作品的市场新闻价值中。 对以前传达的多个媒体来说,其商业价值是通过以提供信息产品为主要业务的整体影响很大来实现的。 另一方面,在本媒体的信息传达中,多个传达者无限扩大信息作品的商品属性,谋求本平台的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这种行为无视信息作品的公共品属性,出现低俗信息、有偿信息、有偿不闻、甚至裸体的信息交易行为,损害了信息传递的社会利益。 从信息传播的社会作用来看,媒体同样优先保护社会利益,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侵害社会公益。

尊重国家利益。 自媒体的信息传播打破了国内的国际边界,成为国际传播的大舞台。 在这个舞台上,表达了支持中国的正面声音,也经常出现诋毁中国的负面声音。 在这些负面声音中,也有恶意丑化中国形象的谣言,利用“暴露”“垄断信息”等方法,否定了中国领导人、中国政策、中国历史的复印件。 对于这样的“信息”,自媒体的传达者要有敏锐的辨识力和牢固的思想固定力,坚决不传达,自主维护国家利益。

信息伦理的实现离不开信息传达者的自律性。 要实现这种自律,媒体工作者需要提高信息伦理素养。 在新媒体传播中,大部分读者都是情报人员。 因为信息伦理素养培养面临的不仅仅是信息媒体,还面临着读者整体的信息传达行为。 这需要发挥自媒体自身的传播效力,积极建设微博、微信、客户端信息伦理传播平台,在自媒体增强自我引导力,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信息传播秩序。 (作者:胡钰清华大学信息传递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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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确立自媒体传递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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