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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闻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王思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正案)征求公开意见,将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系统,电子监督管理代码扫码和日 另外,发表了中止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现行药品经营公司实行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的规定与国家前几天发行的《关于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执行公司追溯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不一致,因此需要相应编辑和完善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强调将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系统,以药品生产经营公司为责任主体,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督管理代码扫描代码和数据入住的要求。 特药等法规规定的品种另行规定。

草案确立了药品跟踪系统建设的基本定位和要求,确定了药品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跟踪制度,实现药品来源的可调查、可跟踪、责任的探究。 特殊管理的药品追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草案删除或制作了强制要求电子监督管理代码扫描代码和数据进入的复印件。 将“执行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的规定”改写为“执行药品追溯的规定”。 另外,删除或制作要求公司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的实施条件”的复印件,在现在的规范中“公司应建立满足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的实施条件”

根据食药监总局发表的公告,食药监总局鉴于执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的文案修改征求了公开意见,表示“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对药品电子

标题:“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 拟树立药品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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