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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闻网广州12月30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对受到社会关注的广州“301巴士”爆炸事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欧长生犯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数罪处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表明,被告人欧长生因身体疾病、久治不愈等理由对社会不满,决定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 经过周密的策划,被告人欧长生于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购买了相应的材料制造了7个爆炸装置。 2014年7月15日19点左右,欧长生手机所制造的大爆炸装置之一乘坐了301路公共汽车。 这辆公共汽车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08号行驶到南向敦和公共汽车站时,欧长生在公共汽车到达车站上下乘客时,点燃了爆炸装置,迅速逃离了公共汽车。 爆炸装置在301路公共汽车上爆炸,造成2人死亡,16人重伤,11人轻伤,8人轻伤。 发生爆炸的301路公共汽车破损严重,这辆车和车内设备的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4629元。

2014年7月16日12点左右,公安人员逮捕被告人欧长生进行审判,在其出租所没收了其余6个爆炸装置等物品。 据调查,欧长生还在外地实施了两件严重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长生实施爆炸行为,许多人死亡、重伤、轻伤、轻伤,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欧生的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差,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差,应该依法严惩,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生。 构成破坏其交通设施、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欧生一人犯了罪,数罪处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后,被告人欧长生表示将讨论是否上诉。

标题:“广州“301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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