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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双11”购物节,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价钱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公开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零售价钱行为的提醒书》,督促、引诱公司自觉遵守价钱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市场价钱秩序,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零售更好更快快速发展。

附件:《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注意事项》

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注意事项

各互联网零售商:

年“双11”“双12”促销活动临近,为规范互联网零售市场价钱秩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价钱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钱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价钱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如下提醒: 一、在互联网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文案要真实确定、清晰醒目,价钱变动要尽快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钱手段,欺骗、诱导客户进行交易,要点防止出现下列价钱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钱,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采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

(三)假优惠折扣、显示的折扣前价格或实际交易价格以及根据折扣幅度计算的折扣前价格高于成本。

(四)采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案、图片等标价,诱导客户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整个网络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钱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使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钱比较的方法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钱含义,或被比较价钱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低价招揽顾客,以高价结算。

(八)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有附加条件的,不要显示或者模糊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各互联网零售公司应当加强价钱自律,建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树立和完整内部价钱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钱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争“双11”“双12”一年更比一年强,年年跃升新台阶。 四、各级价钱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钱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钱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钱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钱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钱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解决。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

十一月二日

标题:“关于规范互联网零售价钱行为的提醒书”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20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