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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林西县的一位名叫何某的妇女用别人遗忘的信用卡提取了13400元现金。她因信用卡诈骗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粗心的人拿钱,却忘了拿卡。女性因“提取现金”而被判刑

2015年6月2日下午,被告何某在林西县信用合作社自动取款机上存款,发现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四周无人,何某三次从信用卡中取出13400元。把卡拿回家后,何非常紧张,于是就告诉她姐夫用别人的信用卡取钱。他的姐夫说她不应该拿别人的钱,这是非法的,所以他立即带她到公安局自首,并同时把卡和钱交给公安局。后来,受害人取回了卡和钱,并得到了受害人魏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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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主人牟伟不断收到来自信用社的提示信息,提示银行卡取款13400元。魏记得他刚在信用社存了7500元。存钱后,他匆忙回去工作,然后离开了。他一定是把卡忘在自动取款机上了。当我匆忙赶回时,我已经看不见收银员和银行卡了,然后我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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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我做出了以上的判断。(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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