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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本基金可以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分配收益。具体分红计划见基金经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不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执行。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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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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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的分配额不能低于其面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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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管理和运营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证券/期货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管理费转账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后,于次月第一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付款,付款应推迟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消除后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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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审核后的次月第一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付款,付款应推迟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消除后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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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的第3-9项。“基金费用的种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协议,按实际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5)成本调整

达成一致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的发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其他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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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合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Aiji、净值、信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债券金融工具)、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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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创新驱动型主题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在一年内以现金或到期政府债券形式持有不少于5%的基金净资产值。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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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创新驱动型主题相关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不少于基金或政府债券资产净值5%的现金,到期日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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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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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五)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只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所持股票的市场总价值和买卖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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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基金持有的债券(不含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的市场价值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的价值,其总值(按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中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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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开放式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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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只遵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期权合同支付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2)如果基金开设卖出看涨期权的头寸,应持有足够的标的证券;如果你打开一个卖出期权的头寸,你应该持有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以抵消期权存款的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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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未平仓期权合约的票面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其中合约的票面价值按行权价格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十八)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九)基金持有的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20)基金投资流通限制类证券,应符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流通限制类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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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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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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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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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1)估价日期

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价对象

基金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如股票、认股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

(3)估价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估值

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包括股票、认股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则估值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和类似投资品种的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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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期间的权益性证券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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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按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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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外汇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价

(1)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权益性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对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或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除另有规定外),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净估值价格或推荐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择每日收盘价作为全部估值价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没有活跃的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成本能够近似反映公允价值,则应当按照成本计价。基金经理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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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未上市或未上市债券,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确定,如果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则按成本计价。

4.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价

(1)对于在银行间市场没有权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天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对于在银行间市场有权利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净估值价格或推荐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对于有投资者转卖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如果转卖权在转卖登记期限截止后(含当日)仍未行使,则按照较长还款期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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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且未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无明显差异且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无重大变化的,按成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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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所在市场分别计价。

6.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今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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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时,一般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价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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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票期权合同通常在估价日以结算价估价。如果估值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应按规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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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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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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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基金核算。因此,如果有关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了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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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价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基金资产净值除以每个工作日市场收盘后当日基金份额余额计算,精确到0.001元,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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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的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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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估价误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和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误差在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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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约定办理:

1.估价误差的类型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以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赔偿因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一方(“受害方”)的直接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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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评估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声明错误、数据传输错误、数据计算错误、系统故障错误和指令发布错误等。

2.处理估价错误的原则

(1)当发生估价错误,但未给双方造成损失时,估价错误的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并及时纠正,纠正估价错误所发生的费用由估价错误的责任方承担;估价错误责任方未及时纠正估价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错误责任方应当承担直接损失赔偿责任;估价错误的责任方积极配合,有义务协助的一方有足够时间改正而未改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估价误差责任方应向相关方确认修正,以确保估价误差已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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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价错误的责任方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仅对估价错误的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估价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及时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对估价错误负责的一方仍应对估价错误负责。如果其他方(“受害方”)的利益损失是因不当得利的一方未返还或未返还全部不当得利而造成的,对估价错误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不当得利的一方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将这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了受害方,受害方应将已经获得的赔偿额与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额之间的差额及其实际损失支付给对估价错误负有责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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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价误差的调整应在假定没有发生估价误差的情况下恢复到正确的状态。

(五)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赔偿时,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损失而拒绝赔偿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错误的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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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估价错误的程序

估价错误发现后,相关方应及时处理,处理程序如下:

(1)找出计价错误的原因,列出各方,并根据计价错误的原因确定计价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价误差处理原则或双方协商的方法,对估价误差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价错误处理原则或双方协商的方法,估价错误的责任方应予以纠正并赔偿损失;

(四)根据估值误差处理方法,如果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基金登记机构应当进行更正,并向相关当事人确认估值误差。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误差处理方法如下:

(一)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误差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误差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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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暂停估价

1.涉及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其他原因关闭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信息披露的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笔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当日的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将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将检查并确认净值计算结果,并将其发送给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将宣布基金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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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的误差处理;

2.如果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有误,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核对,但未能发现错误,导致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由此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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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终止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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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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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剩余资产中优先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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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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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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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标题: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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