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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金融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填补信用缺口、支持创业创新、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潜在风险。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黄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提升和实现金融功能等方面的优势,必须建立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机制和体系。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必要完善大数据信息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披露机制。大数据信息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

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

记者:与传统的财务数据和信息相比,互联网财务数据和信息有哪些特点?

黄:如果说传统信用信息模式的数据是“少而精”,那么互联网信用信息模式的数据就是“多而杂”。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平台、公用事业和支付平台已经收集和掌握了组织和个人用户的日常生活、运营和社会互动的数据和信息,这使得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数据和信息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数据和信息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大规模、复杂性和多样性、高速性和时效性以及低价值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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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模很大。自2013年以来,信息和数据的爆炸式增长促使许多行业、企业和团体开始关注大数据。目前,中国存储市场的运输能力已达到电子商务水平,可存储的数据容量约为10eb。其中,阿里、腾讯等互联网金融巨头拥有的信息和数据总量已超过100 pb。为了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巨大的数据和信息资源,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构建了自己的处理海量数据的it架构和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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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型复杂多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提供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达到7.1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的一半以上。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比全球平均水平高出3.1个百分点。互联网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互联网接入方式的多样化,必然导致互联网信息和数据的增加和多样化,同时也会产生复杂多样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和数据以开放的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金融信息和数据服务是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进行的。因此,虽然网络财务数据的形式复杂多样,但其获取成本(尤其是边际成本)可能低于传统的财务信息数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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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速度和及时性高。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的高速性和时效性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和评估必须及时高效,不能长期拖延,否则将带来重大损失。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服务,客户规模大、互动快,信息和数据推广速度也呈指数级增长。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与传统金融信息服务(信用报告)在应用方法上的巨大差异。传统财务信息的应用服务一般采用预先收集数据信息,整理、清理、归档,存入数据库系统,必要时再提取的方式,即“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应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路径是“用户应用-数据收集-数据评估-数据应用”,明显高于传统金融信息数据服务所要求的速度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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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价值密度低。目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等高质量的金融信息数据直接与央行信贷信息中心的金融基础数据库相连,很难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虽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在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获得了各种多样的数据信息,但数据信息来源众多,数据结构复杂多样,难以有效整合这些低价值密度的数据信息。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只有通过强大的数据积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手段进行数据挖掘,深入分析低价值密度的复杂数据,才能开发出高质量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作为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传统的信用信息模型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而互联网信用信息模型因其独特的优势将逐渐发展成为传统信用信息模型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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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体系和法律体系,在规范市场准入、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促进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件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息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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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工程,是网络环境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你认为如何在战略层面规划其未来发展?

黄::一是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提升网络环境下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一个信用文化良好的社会里,信用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诚实守信成为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面对中国目前的信用缺失,我们在正视它的同时,不应该轻视自己,培育信用体系赖以生存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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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信息服务和信用信息系统的发展思路,构建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的合理发展模式。政府主导的信息服务与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系统是两种互补的模式。两种模型的存在不仅能满足信息充分性的需求,还能有效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水平。目前,中国经济仍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在市场中的供给地位依然突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将是金融信息和信用信息系统的核心力量。这可能正是中国建设市场导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信用信息系统的物质依赖和优势所在。这一优势不仅体现在立法和行业监管上,也体现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信用信息系统所要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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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和信用报告系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互联网行业的一些领导者也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用报告管理与监督体系也有所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鉴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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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目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用报告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金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肯定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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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征信行业的监管,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理念。探索建立符合网络征信特点的监管模式,监管理念应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转变,监管重点应放在维护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上,以确保信息采集和信息提供的合法性。推进互联网金融和征信行业监管技术升级(如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手段,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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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征信行业标准化水平。鉴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信用报告的发展现状,应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与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确定信用数据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格式,在保护信息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为信用报告机构合理收集信用信息提供必要条件。同时,要建立统一的信息主体识别标准和征信基本术语标准,制定层次清晰、结构完善的征信行业总体标准和基本标准,提高征信标准化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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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信息和征信机构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信息安全评级评估系统,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系统,对用户实施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和活动跟踪。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守法意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英美的立法经验和手段,应立法加强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限制征信机构对个人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垄断和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保护个人信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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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积极激励机制,强化失信惩戒措施。所谓完善的积极激励机制,就是要提高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减缓和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坚持以培育和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为核心和重点,从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显著降低守信者的信用成本。同时,加强失信惩戒措施,通过建立不可信任者“黑名单”制度,禁止其参与投融资,增加违约成本,使其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是网络信用信息系统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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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网络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和立法,加强管理和执法。与欧美国家成熟的信用体系和完善的法律规范相比,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立法起步较晚,相对落后。加强和完善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下的信用信息立法和制度建设,是我们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条件,这不仅表现在需要建立宏观战略和前瞻性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还应细化到具体的操作层面,如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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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拓展互联网和大数据信用的数据源,提高互联网大数据信用模型的准确性。互联网大数据金融信息服务和信用信息系统的核心来自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收集、整理、建模和提炼过程,这也意味着要提高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服务的质量和信用信息模型的准确性,有必要扩展其基础数据和信息源。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信息发展现状,我国社会信息基础数据不仅包括以水、电、煤、气为代表的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个人教育、住房、司法、公共交通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等信息。目前,这些信息和数据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的信息系统中,政府应促进政府内部各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为大数据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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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文章)

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数量与技术经济系,2004年至200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他的主要研究兴趣是金融风险、资产定价和动态宏观经济分析。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并参与多项医院(科)级研究项目。

标题: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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