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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海南

自2015年4月《水十条》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率先应对新时期的水污染形势,《水十条》上位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发表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明确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

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强调了修改法律的必要性

陈吉宁表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颁布的,并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他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防治水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有必要修改法律。

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然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措施。

陈吉宁认为,有必要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水生态保护制度和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十条》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陈吉宁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订内容涉及六个主要方面

陈吉宁表示,草案主要明确了六项修改和补充内容,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和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严格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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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根据指示,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了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需要明确流域生态保护的要求,组织监测评估,实施相关生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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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指出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要求严格;在地下水污染防治中,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应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质量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禁止向农田排放工业废水;在船舶污染防治中,要求进入中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停用压载水,禁止通过冲滩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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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安全方面,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例如,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或实行区域联网供水;为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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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草案对无证或无证、超标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与《环境保护法》的日常持续处罚和拘留措施有关。

标题: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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