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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官[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综合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规范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其他单位进口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用品,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科研院所和学校为科研教学进口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指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承认国家学历,实行专科以上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批准。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科技体制改革中转制为企业并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经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科技民营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外商投资R&D中心所在地的R&D直属海关。

(八)下列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科技物资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进口的不能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用品(包括科研机构、科研教学学校进口的图书资料),其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发布。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以及国内生产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第三条规定的进口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本通知涉及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六、经海关批准,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以免税进口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下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海关批准,医院、高等院校、专业科研机构可以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者用于其附属医院在分科前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和分析仪器每五年限于每家医院一台。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对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进口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八、海关总署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海关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止。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研教学用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函〔2012〕5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标题: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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