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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破产重组计划宣告结束。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制仲裁的方式批准了赛维集团三家子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

根据重组方案,赛维集团旗下经管理人员认定的高科技、光伏硅和高科技(新余)公司的债权分别达到210亿、150亿和35亿,其中银行债权总额达到271亿。CDB投资73亿元,建行、招商银行、农行和民生银行也超过30亿元。

赛维子公司破产重整被强裁 14家债权银行或损失230亿

据总体计算,三家公司的银行债权综合平均结算率为14.75%,这意味着债权银行确认的损失可能达到230亿元。

三个重组计划都被迫削减

近11个月后,赛维集团三家子公司的破产重组宣告结束,中国最大的破产重组最终以当地法院强制裁定和批准的方式宣告结束。

10月9日上午,《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一位接近赛维破产管理人的人士处获悉,“三家赛维公司的重组计划已被法院强制执行。”10月10日,法院将统一债权人和出资人。赛维集团三家子公司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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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赛维集团旗下的四家光伏硅、多晶硅、高新技术和高新(新余)公司破产重组。破产管理人是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的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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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多晶硅进入破产清算外,其他三家公司的重组计划已于今年8月正式公布,但在随后的两轮投票中,有担保债权人集团、普通债权人集团和投资者未能通过重组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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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对其中一家子公司(高科技)破产重组的民事裁定,虽然普通债权人集团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集团未能通过重组方案草案,但普通债权人集团的反对人数仅为36.42%,主要是由于债权数额较大。此外,由于债务人净资产为-178亿,严重资不抵债,重组计划将投资人ldk solarco.ltd的股权调整为零,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重组计划草案中对投资人股权的调整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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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世纪经济报道》之前的采访中,普通债权组中的金融债权对资产评估值缩水、债务偿还率过低、偿还方式等重组方案中的内容提出异议,并在几次债权人会议上向管理人提出。然而,最终的重组计划只做了微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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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认为,清算组提交的重整计划中6.62%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获得的清偿比例;将投资者的商业计划重组为债务人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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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重组和真正的清算”

根据高新技术民事裁决,如果在破产清算中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整,可供分配的总资产将达到40.29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共同利息债务和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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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得的数据,14家债权银行的总债权达到271.22亿英镑,其中CDB的数字最大,达到72.56亿英镑;建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600016,BUY)均持有超过30亿份债权,分别为47.29亿份、34.98亿份、36.24亿份和32.16亿份;中国银行持有18.71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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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方案,光伏硅普通债权的偿还率约为11.5%,高科技(新余)约为6.6%,高科技(新余)约为3.4%,上述三家公司的银行债权分别为77亿、165亿和28.3亿。

据总体计算,三家公司的银行债权综合平均结算率为14.75%,这意味着债权银行确认的损失可能达到230亿元。

在债权银行看来,赛维的债权偿还率较之前光伏企业的重组率大幅降低。从结果来看,赛维的重组过程实际上是“清晰的重组和真正的清算”。

股票银行资产负债部的一名人士表示,法院已经裁定,该银行将直接计算资产减值损失,并用当期利润填补。当商业银行预计到债权损失时,将提前计提准备,这可以相对顺利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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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强制裁定制度亟待完善

南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意味着赛维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即使债权人不接受重整计划,也没有复议权,只能进行重整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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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们所知,强制仲裁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不管持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对重组计划提出何种反对意见,都要强制批准重组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改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表示,新破产法在中国实施以来,出现了许多强制裁定案件。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在僵尸企业去产能、重组和处置的背景下,甚至出现了债务人作为僵尸企业申请重组、强迫债权人保留资产和经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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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佐发认为,由于门槛低、操作方便,在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强制债权人重整是一种常见且随意的行为。

李忠文律师认为,“目前,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第三方约束也是重整案件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原因。”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荣荣表示:“事实上,在最高法院法官参加的一些论坛上,我们已经多次了解到破产法司法解释已经提交到第八、九稿,包括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和强制仲裁制度。但是现在只有两三个司法解释。其他司法解释仍在审查中,国内破产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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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崔荣荣还表示,“破产重整强制裁定没有复议权,债权人不能对强制裁定结果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管理人没有履行管理人的义务,资产评估严重低于实际情况,且清算比率低于破产清算比率,债权人也可以对管理人提起诉讼。但是,事实上,在现行的破产制度中,管理人没有披露重组资产的义务,因此债权人很难向管理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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