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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不仅是“十三五”规划倡导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也是今年20国集团杭州峰会的重要议题。绿色金融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所有金融企业都需要倡导绿色,普惠金融也不例外,基于数字技术提升包容性的数字普惠金融自然是其中之一。近日,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卢民峰接受本报《理论周刊》专访。他认为,绿色金融通常从绿色的角度来谈论金融,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股票,但绿色理念下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内涵还应包括金融形式中的市场秩序,尤其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前,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有利于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深入发展,也是践行绿色金融理念的有效途径。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这也是绿色金融的内涵

记者:作为一种以技术支持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形式,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绿色理念的关键是什么?

卢玉峰:在我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关键。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发展绿色金融的目标高度一致。消费者权益包括其金融自由权,即消费者有权自由获取金融资源,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然而,由于金融发展水平的限制,区域发展和社会群体之间的金融可获得性存在差异。如今,数字普惠金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突破了当前金融体系的地理和物理限制,旨在拓宽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选择自由。而作为次级金融,我们也应该坚持金融业的绿色发展理念。虽然它在推动普惠金融建设、突破金融时间和空、深化金融领域覆盖面和服务深度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这一切的最终效果仍然体现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满意度上。绿色金融的目标是让人类拥有更好的生态环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发展绿色金融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例如,互联网金融业是混合的,消费者接触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混合的,他们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这显然与绿色金融的理念相冲突。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必要环境。绿色金融是当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新模式。绿色金融有多层次的含义。一方面,它侧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金融机构将环境回报、风险和成本因素纳入其业务范围,并引导资金流向环境友好型行业;另一方面,绿色金融的概念主要是指金融业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关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前,我国金融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到位。数字普惠金融有效扩大了小额金融的覆盖面,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对消费金融服务的需求。然而,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损害,p2p问题平台的总数急剧增加。众筹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营销工具。因此,不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难以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理念的实现也将失去基础。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以人为本强调一切依靠人,一切为了人,绿色金融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数字普惠金融意味着一切都取决于金融消费者,一切都是为了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不仅是检验金融服务质量的最终标准,也是金融服务的根本目标和动力。数字普惠金融确实在解决金融消费信贷的可用性和服务覆盖面方面取得了突破;然而,在改善服务的同时,消费者的金融选择自由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趋于多样化和个性化,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不仅是数字普惠金融建设的差距,也是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和动力。随着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普惠金融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目标,从而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在数字包容性金融中

侵犯消费者权益来自四个维度

记者:由于数字技术的固有缺陷,数字普惠金融的虚拟性为侵犯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提供了条件,尤其是在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下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内在不平等,数字普惠金融也有更加严重的趋势。数字普惠金融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根源在哪里?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卢玉峰:目前,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处于高发时期,表现在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缺失、金融消费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资金高风险等诸多方面。这些侵权行为体现在数字包容性金融中。更严重的是,根本原因在于: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首先,它不在现行法律范围内。目前,我国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基本形成体系,但并未完全覆盖金融业,数字普惠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缺失。金融业受中国人民银行法、债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针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在数字普惠金融背景下,金融业呈现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更加困难。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专业性,难以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根据金融业的特殊性给予明确的行业指导,相关部门应出台专业的法律文件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明确规范。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二是监管模式不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模式,在模式上颇具创新性。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主要是“三会一线”,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数字普惠金融模式多样,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具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形式的属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不清。传统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建立的分业监管机制已经难以完全适应网络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专业监管机构的缺乏为行业的不规范运作埋下隐患,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三,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速,但行业伦理体系难以与之相适应且滞后,内部规范的作用大大削弱。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各种非标准操作平台,包括以欺诈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金字塔计划,以及管理不善、携款潜逃的问题平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网络金融行业伦理是其行业环境的重要体现,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必须正视网络金融业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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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维权意识不强。据调查,60%以上的消费者对权益保护信息了解不多,其中50.1%的群体了解不多,11.3%的群体缺乏相关知识,只有9.3%的群体了解全面。从学习渠道来看,大部分消费者以大众媒体为主要学习渠道,而少数消费者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此外,消费者对金融权利的不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权利保护意识,而大多数消费者对公平交易有强烈的要求,而消费者对自己的信息安全权利关注较少。在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应注重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从消费者需求出发创新和矫正网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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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基本政策

记者:既然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对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目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点应该是什么?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卢民峰:保护消费者是发展绿色金融的最终目标之一,也是包括普惠金融、民生金融、文化金融、科技金融在内的所有金融的最终发展目标。数字普惠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是实践绿色金融理念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普惠金融的升级版。它在解决信贷准入和服务问题方面取得了质的飞跃。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一切都有两面性,而数字普惠金融的另一面是,由于技术原因,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犯比传统金融更严重。消费者信息安全、信息不对称、支付资金安全等诸多问题影响着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这些问题是由法律约束、监管责任、行业自律、数字技术等造成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健康发展,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实现绿色理念下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一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数字普惠金融背景下,金融业呈现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强,消费者权益维护难度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可以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做出明确的行业指导。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范围,明确了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可以加强对消费者信息安全和知情权的保护。因此,我国还应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运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绿色环境。消费者权益涵盖信息安全、资本安全等诸多方面,配套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应制定《金融隐私法》和其他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如金融自由和金融隐私。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机制。数字普惠金融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目前,我国针对传统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建立的分业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专业监管机构的缺乏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美国专门为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而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是虚拟的,它超越了地区和行业的束缚,使得监管更加困难。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根据数字普惠金融的特点,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保护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明确对金融机构的制度约束,及时披露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权利纠纷。

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三,完善网络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是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管理不善的问题平台和恶性的互联网金融传销。因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应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此外,网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主要来源。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旦被撤销或破产,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将风险因素、注册资本因素、软硬件设施因素纳入准入标准,从源头上降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

标题: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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