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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从客户分类到服务和产品分类、适宜性匹配的全过程中,《办法》都在强化经营机构适宜性义务的落实。

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 促市场长治久安

恒泰期货总经理辛英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选择客户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妥善的管理和实施是日常运营的基本底线。只有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应的安排,才能规范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机构的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更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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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办法》规定的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适当性评估、风险披露和内部管理等义务。

论适宜性评价的义务。《办法》要求经营机构进一步分类明确投资者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同时,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上述两类投资者进一步细化。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办法》对投资者的分类要求,自主确定分类结果。辛莹认为,这为运营机构的运营指明了具体的方向,有利于运营机构更细致的实施。同时,也解决了投资者没有统一标准、没有底线要求、分类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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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分类是投资者和产品相匹配的前提。辛莹认为,在实施投资者分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有效地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分类,并认真履行所有适当的义务,最终实现“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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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这个行业来说,期货交易是特殊的,产品业务是专业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性和风险收益特征也是非常不同的。大多数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回报偏好上存在很大差异。对期货产品的需求也不同。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匹配产品。”辛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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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披露义务方面,《办法》关于经营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违反适度性义务的责任的规定,引起了辛莹的共鸣。在市场上,由于产品设计的复杂性、投资者适当性实施的不充分性、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的不充分性,引发了大量次等投资者的诉讼。她表示,上述规定将有助于相关经营机构齐心协力,共同实施风险披露工作,使风险披露贯穿整个金融中介业务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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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管理义务方面,辛莹表示,对于经营机构而言,除了外部监管要求外,内部自律也至关重要。自觉履行适度性义务是金融机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标题: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 促市场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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