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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起,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市场透明度,深交所发布了一系列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涵盖广播影视、生物医药、光伏发电、节能环保、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电子商务等行业,形成了具有创业板特色的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体系。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营销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创业板网络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近年来,网络营销业务逐渐成为营销行业的发展方向,此类公司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表现出突出的行业特点。由于网络营销业务行业历史较短,缺乏统一、公平的评价指标,且目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不完善,网络营销公司没有充分披露业务指标,投资者很难对该行业的公司进行有效的比较和分析。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8家公司从事网络营销业务。为了促进本行业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总结从事网络营销业务公司的共同特点,充分借鉴海外网络营销公司和国内信息披露的实践经验后,制定了本指引。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此次发布的互联网营销行业指南在披露要求上有六个特点:

首先,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如搜索引擎营销、整体墙营销、程序化购买和营销数据服务,均适用本指引;第二,准则明确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数据或流量,如自己和第三方导入的数据或流量的比例、移动和非移动终端覆盖的用户数量以及日常活跃用户的数量;第三,指南要求不同标准下的技术指标(如转换率、点击率、演示率等)。)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例如每秒的报价数、每秒的交易数、每天抓取的平均网页数和每天显示的平均关键词数;第四,考虑到平台的交易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公司披露主要合作平台(如需求方平台、供应商平台、广告交易平台等)的交易金额。);第五,考虑到客户和媒体资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准则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以不同的维度披露收入和购买金额;第六,如果客户和媒体资源在日常运营中发生重大变化,指引要求公司履行中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在起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过程中,深交所坚持推动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初稿完成后,深圳证券交易所邀请了多家证券公司的行业分析师参与了指引的制定,并多次征求相关上市公司的意见,逐一进行了讨论、修改和反馈回复。此外,深交所还向3000多名投资者发出了问卷,使指引更加贴近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应了投资者的需求。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创业板公司的新兴产业(Aiji、净值、信息)具有明显的特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继续以创业板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点,总结监管经验,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通过继续稳步推进行业监管,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标题: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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