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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甘肃港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甘肃港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的询函》(上证函[2016]0892号)。现将询问函全文及答复公告如下: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询证函全文

“2016年7月11日,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次职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议案。鉴于目前相关监管政策有所变化,请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1)请具体说明相关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当前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打算采取的对策。

(2)请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不确定性给出风险警示。

贵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实施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序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并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进展和重大变化,以明确投资者的预期。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请于2016年7月29日前将上述事项披露,并书面回复我部。"

第二,公司回答说

(1)监管政策变化对公司当前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影响

2016年7月11日,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甘肃港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职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总结的议案》。截至公告日,公司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实施。根据《甘肃钢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第二职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第二职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共2000万股,每股1.00元。第二个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二级本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作为优先本金,按照二级优先比例1:2投资4000万元,总金额高达6000万元,设立长城广兴三号集体资产管理计划。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况:股票和混合结构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率超过1倍,固定收益结构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率超过3倍,其他结构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率超过2倍。”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长城广兴三号集体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别与次等级别之比为2: 1,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目前,公司正在研究如何应对监管政策变化对第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影响。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不确定性的风险预警

1.鉴于近期监管政策的变化,公司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中长城广兴三号集体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不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该公司正在研究如何应对监管政策变化对第二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影响。公司的第二个员工持股计划可能会被修订,无法实施。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最近,公司因重大事件暂停交易,存在职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无法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请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甘肃港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标题: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展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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