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窘迫的6月,年的大学入学考试即将到来 作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的认真程度是不言而喻的。 这次是“考试作弊入刑”的第二年的大学入学考试。 把考试作弊纳入刑罚范围,从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 )开始。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行为主要涉及四种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罪,非法采用窃听、盗窃专用器材罪。 澎湃信息( thepaper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咨询中发现,与上述四个罪名相关的例子有302件,其中年高考期间发生的有24件,相关人员有社会无业人员、考生和监护人。 替代考试:要点在本科合格后8万元“普通本科合格后4万元,要点本科合格后8万元”的诱惑下,“犯人”张某被迫做出决定,冒了危险。 6月5日,澎湃情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替代考试罪”,共搜索117宗判例。 相关考试类别有汽车驾驶执照考试、公务员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其中张某方案等2项包括年发生的高考替代方案。 根据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发表的判决书,张某经纪人介绍了代替考生参加年高考。 当时6月7日,张某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考试点报考,上午报考语文,他及格了。 下午考数学时,张某被监察老师当场抓住并带到公安机关。 年11月,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综合考虑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坦率情节,判断该犯犯有替代考试罪,免除了刑事处罚。 年高考的另一个“犯人”符某说,替代考试是普通高考的体育科目考试。 事件发生时,符某是海口市在校高中的学生。 据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去年3月20日,记号某应同学记号某的邀请,代替了海南普通大学入学考试体育考场。 在进行立定跳远考试时,符某的代考行为被监察老师发现了。 法院认为“犯人”印某和考生印某都犯了替代考试的罪,综合考虑两人轻罚轻节,对两人每人判处平均罚款2000元。 替代考试罪是典型的对立面犯,刑法惩罚了考生和“犯人”双方的行为者,定罪和法定刑是一样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对“替代考试罪”作出规定:代替别人或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实行拘役或管制,并处以合并或单处罚款。 组织作弊:中学工会主席为儿子参加替代考试发生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的张某替代考试事件中,王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宣告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判决书,事件发生时,王某系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的工会主席计划在高考期间委托报考,因为儿子学习成绩不好。 高考前,王某向另一被告朱某求助支付了20万元的代替考试费,朱某联系蔡某、陈某通过了“犯人”张某代替考试。 事件发生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了 该案开庭审理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等情节,判断王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犯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免除刑事处罚。 没收二十万元的“替代考试费”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有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援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137个案例,其中与年度高考有关的例子有22个。 根据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许多案例,这种犯罪通常由很多人实施,呈现分工合作的集体犯罪的特征,具有比较明显的组织性,参加者形成利益链。 作弊多在“出题问题”和“回答输入”等过程中进行。 年高考期间,山东肥城市发生典型的组织考试作弊事件,共计10人被检举,其中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18岁。 据肥城市法院审理,年高考一个月前,被告人尹宁用被告人刘淑棉购买耳机、10余套麦克风和接收模块,刘淑棉联系销售高考回答的人,通过何金祥等向需要购买高考回答的15名考生 年6月7日上午举行的是高考语文考试。 尹宁收到语文问题的一部分答案后,通过qq小组分发给陈哲、何小龙等很多被告人,陈哲等人在肥城一中、肥城六中、泰西中学、桃都中学的考场内通过对讲机向考场内的考生发送答案。 6月7日下午,尹宁等人陆续被捕,受审。 当时12月,肥城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尹宁、刘淑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其他8名被告人也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受到拘留所、罚款等处罚。 非法提供回答:广告贴在学校厕所根据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提供非法销售或者考试的问题、答案的情况下,构成非法销售、问题、解答罪。 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上,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犯罪的例子有9件,其中高考之一的甘肃男性向青海省的6名考生家长出售问题解答。 孙某出生于1992年,出生于甘肃兰州市。 根据兰州七里河区法院的判决书,去年4月,孙某发行了为高考提供答案的小广告,并投稿到青海省乐都县第一中学的男厕所。 回到兰州后,他从网上买了两套发射机和20个接收机作弊设备。 那年5月,他向准备购买答案的乐都县6名考生和家长出售作弊器材,每人收到3000元的“设备费”。 年6月高考期间,孙某在兰州通过qq群向乐都县考生家长发送了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等科目问题的部分答案,家长通过作弊器材向考场内的考生发送了答案。 孙某在这个过程中,向5名监护人共计收取了3.2万元费用。 年11月,七里河区法院因被告孙某犯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罪,有期徒刑3年---年新刑法实施前作弊入狱的案件,往往因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罪被定性量刑。 一审判决后,孙某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恢复复审。 年3月七里河区法院重新判决时,实施了新的刑法。 法院依法变更孙某的罪名,孙某认为犯了非法贩卖、提供问题、解答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关于窃听、窃听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的四项罪名中,取代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罪的都是去年11月实施新刑法后新增的罪名。 量刑方面,替代考试的罪行相对较轻,处以拘役、管制和罚款。 后两罪的法定量刑均相同:轻则处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重则处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三个罪名以外的非法录用窃听、盗窃照片专用器材罪是刑法多次编纂后仍继承的罪名。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采用窃听、偷拍照片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名的认定是必要的,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窃听、非法采用偷拍照片专用器材的行为,另一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关于非法采用窃听、盗窃照片专用器材的罪行,记者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上发现了39件案例。 其中,一起在年高考期间发生在贵州德江县。 德江县法院明确表示,该县复兴町客店村的村民伦超正在寻找赚钱的捷径,介绍认为湖南籍从事高考舞弊的王某,走上了犯罪之路。 根据判决书,和年,被告人冉冉超为来到德江县实施高考舞弊的王某等人进行了舞弊器材的领取、踩踏等,介绍了多个考生,以500元到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舞弊器材。 考生通过二本或一本后,每人加3200元到18000元的费用。 两年来,冉超从中赚了五万元。 年6月7日,冉超和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的考点发送高考回答时被发现,冉超被逮捕,王某等人逃跑,没收了发送高考回答的电脑、传输终端等器材公安机关。 第二年9月,被告人伦超犯了窃听、窃取专用器材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其违法所得以5万元追缴,缴纳国库。 【普法小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采用窃听、窃取专用器材罪的考试作弊罪】窃听、盗窃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问题答案的罪替代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在3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援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卖给别人,或者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考试问题、答案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项规定的考试的,实行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作弊入刑”第二年:高考将至,去年24起高考舞弊案已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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