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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闻网北京12月14日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司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和备案行为。 一是规范项目的批准行为。 《条例》规定对有关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配置、战术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公司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公司只需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提交以项目申请书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先决条件的相关手续说明文件审批机关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的快速发展建设计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整合资源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态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关于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前将对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复印件、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 备案机构收到所有消息后即备案。 提交备案的机构发现提交备案的项目属于禁止产业政策投资建设或者实施审批管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纠正,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件的事后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批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案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监督管理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审计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公司必须忠实提交项目建设、建设进度、竣工基本消息的批准机构、备案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项目新闻共享机制公司的项目批准、备案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

四是服务优化。 为了提高透明度,方便公司工作,《条例》规定项目的批准、备案大致通过国家确立的项目在线监督管理平台处理。 批准机构、备案机构必须通过项目在线监督管理平台,明确记载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批准的处理流程、处理期限等,为公司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是严格的责任追究。 《条例》规定,公司未经项目批准手续开始建设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复印件等进行建设的,可以按规定备案,向备案机构提供虚假消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 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确定的法律责任。

 

权限发放:公司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司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司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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