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20字,读完约5分钟

赤峰新闻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齐湘辉查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日以全票通过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解释。 多位专家接受赤峰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制定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有充分的法律和法律依据。

比较香港的一点人和一些西方媒体的谴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说,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说明任何全国性的法律或法律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宪制性权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权威解释,程序正当、合法,无可指责。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说明基本法的所有条文。 无论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与诉讼案件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可以进行释法,可以根据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要求进行释法,也可以自主进行释法。 而且人民代表大会的释法最终且具有最高效力,香港特区法院必须服从。

“人民代表大会释明法不仅来源于基本法的规定,而且来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解释效力的究极性也与宪法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位的规定精神一致。 》邹平说。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说,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的基础。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权解释基本法,其解释与基本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专家们一致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释法权力毋庸置疑,对其释法的决定,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该一体服从。 这次释法合法合理遵守,有助于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基本法相关条文,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快速发展的利益,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权威。

人和个别媒体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释法有损香港司法的独立,专家指责这种说法是“不顾是非,错误之极”。 邹平学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意味着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人民代表大会的五次释法都非常谨慎,即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释法与香港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也介入和干涉法院审理案例,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不受任何损害。

“人民代表大会释明法和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样,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维持香港法治,维持基本法的权威,它们不是其他对立关系。 把人民代表大会的释法和香港的法治对立不仅是错误的,而且非常有害。 ”。 邹平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表示,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保障不受任何干涉独立进行审判,应对法院审理案例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释法和法院独立审判不冲突的同时,根据基本法,法院审判时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释法为标准。

关于这次人民代表大会的释明法是否限制被选举权的疑问,李树忠强调被选举权也有底线,不能分裂国家,这是公职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定要求。 这次释法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立后补或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这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说,每个国家的公务员都需要忠诚于国家宪法,这是国家宪政的基本,也是公务员应该遵循的政治伦理。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实际上是忠诚条款,确定香港特区第一公务员的政治忠诚问题。 在法律上,这个条款和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解释,不仅是关于如何宣誓忠诚的程序性规定,也是对政治忠诚问题本身的具体规定。

“个别香港立法会候议员公开主张分裂国‘港独’,违背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对立法会议员政治忠诚的要求。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这些议员几乎不负责任,因为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完成了宣誓,在政治上实质上违反了政治忠诚。 ”。 用社会的功劳表示。

依法维持国家统一,坚决遏制“港独”势力——专家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释法之一

(权限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解释(草案)》的证明

(经权限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解释

香港中联事务负责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发表了谈话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发表了谈话。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小组审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

标题:“人大释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据——专家解读全国人大释法之二”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8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