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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对商业力量的认知,首先应该在法律上站住阵脚——不违法不一定等于不作恶,但是连不违法都做不到的地方,不作恶也是不可能的。 最近火爆一时的“魏则西事情”,触及了当前中国社会诸多痛点。其中之一是,百度这样的大公司,是否应当以及应当怎么奉守商业伦理。无论是树大招风还是的确被利润蒙蔽了头脑,百度近年来遭受了各种非议,这是一家独大的必然后果;当然,这也是一家独大者所要承担的必要代价——要么放弃垄断地位,要么高度自律。笔者认为,此次“魏则西事情”除了在商业伦理上拷问百度,还存在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值得推敲。 百度也不是第一次经受商业伦理拷问,但倘若不能从法律上对此次事情的问题定性,伦理拷问只不过是风起涟漪,片刻又平静了。 这个问题是百度在魏则西通过百度搜索获得虚假医疗新闻的过程中,到底存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百度是否需要对魏则西的损失乃至死亡负责? 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明确百度在传递医疗新闻中的角色。目前有两种观点在争议,其中百度方面一再自己提供的是“新闻检索技术服务”。作为中国最大的各大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这种服务好像理所应当。但也有很多学者一再认为,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从各方面看,都符合商业广告发布服务的特征,百度是典型的广告发布者。 根据去年修订的《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文案虚假的,仍一再发布的,造成损害后果的,应该和广告投放者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百度只是技术中立的新闻检索技术服务者,不需要对检索文案负责,而只是客观反映网络上新闻的热度发布,那么检索者获得新闻后,受误导而受损,百度不需要对这样的结果负责。但倘若百度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可以预想的是,百度将面临大量诉讼,并可能承担巨额赔偿。 简单检索司法范例就可知道,百度以往也常卷入检索结果误导客户而导致的官司。其中,绝大部分判决支持百度并非广告发布者,但也有范例支持客户,判百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来看,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参与竞价排名的商家,目的很“单纯”,就是想通过提高被搜索到的几率,提高点击几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百度的竞价排名机制也是靠钱,人为改变自然检索技术中靠口碑和关联度返回的检索结果,“配合”商家实现宣传的目的。从报纸到电台到电视,再到现在一点商场里摆放的交互式广告终端,广告投放的形式多种多样,即使是通过个体搜索获得新闻,也可能构成上述广告的实质,也就是说,只要检索技术被用于商业宣传目的,“新闻检索技术服务”并且也可能是“广告发布服务”。 商业巨头有时候能成为商业伦理的标准制定者,比如谷歌的“不作恶”,比如微软的慈善精神;但商业力量也可能“劫持”对法律的解释,扭曲或是规避法律原本的含义。这种“违法”更为彻底、隐秘。一个社会对商业力量的认知,首先应该在法律上站住阵脚。不违法不一定等于不作恶,但是连不违法都做不到的地方,不作恶也是不可能的。前者是法律要求,后者是道德要求。不先从法律上敲打,侈谈道德,最终既无法梳理商业伦理,也无法建立市场经济的法治规范。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标题:“魏则西事情,谈伦理前先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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