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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 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2008年,湖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开辟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先河。 进入年后,各地制定并公布了自己的行政手续规定,进入了快速街道。 山东、江苏、宁夏等地相继发布了各自行政程序的规定。 地方行政程序先行尝试,逐渐形成“燎原”之势,《行政程序法》有望提高立法日程。

地方行政程序的规定达到了12份

年6月22日,山东省省长姜大明正式签署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将山东省作为继湖南省之后第二个颁布行政程序规则的省。 年1月,《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相继出台。 后者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第一个发表自己行政程序规定的自治区。

地级城市行政程序的规定显然比省级单位制定的步伐快。 年4月1日,《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首次在经济特区发布。 2009年5月,《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低调通过,成为民族自治地区的第一个规范。

继《山东省行政手续规定》颁布后,《酒泉市行政手续规定(试行)》(年11月16日公布)、《西安市行政手续规定》(年5月1日施行)、《海口市行政手续规定》(年8月1日施行)、《邢台市行政手续规定》(年12月1日施行)、《海北西藏 加上以前的《凉山自治州行政程序规定》、《永平县行政程序规定》(年公布)和《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地方市级以下城市行政程序规定达8个。 因此,业界内深受鼓舞,一时感叹行政程序的地方规定在各地开花。

北京尝试了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12项地方行政程序规定,都以政府规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行政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北京市行政程序条例》立法调查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以《北京市行政程序条例》的制定为中心展开,分别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北京市行政程序条例》应处理的问题及第一文案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参加这次会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指出,北京市首次试图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法完全统一行政程序的立法,如果立法成功,实现从政府立法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突破将意义重大。

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核心

记者发现,在已经颁布实施的12项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执法程序的条文规定最多,几乎占整体规定的半数以上,成为行政程序规定中最核心的文案。

例如,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执法人员怎么调查? 由此引起的行政纠纷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占很大比例。 其理由之一是执法尺度没有依据,执法程序和环节也没有细致的操作性规定。 对此,《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需要现场调查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出席的,应当在调查记录中写明。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亲自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明书,证明调查的部分事项和依据。 否则,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接受调查和拒绝提供证据。

不行政、部门间互不负责的现象对老百姓很恶毒,怎么解读?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确定,不需要申请部分事项依法开始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有些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资料有当场可以修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修改。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当事人需要修正的所有复印件。

重大的资金安排要走相应的决策过程

这几年,稍费费用的工程,很多变成了烂尾工程,一半的工程。 比如河南汝南“梁祝故乡”,毕竟荒凉。 又像热闹的山西娄烦“孙大圣故里”,辛苦了好几年,只是建设了接待中心……这样重大的行政决策失误,早就不少见了。 其中浪费公共费用的是政府机关的公共说服力,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在新闻发布速度大幅度加快的情况下,决定错误带来的负面效果肯定在扩大。 也就是说,网络时代的到来对政府部门的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定的几个事项作出了如下规定:决定几个事项的承包商必须对重大行政决定草案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风险判断。 没有风险判断的,不得作出决定。 除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应当进行听证外,重大行政决定的几个事项对公众的重大利益及公众对决定草案有重大差异的,应当进行听证。 在重大行政决定草案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之前,决定某些事项的承包机构必须将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出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另一方面,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海北藏族自治州行政程序规定》提出财政预备、决算方案,超过地方通常预算收入总额2%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都在重大行政决定范围内进行听证,审查合理性和合法性

必须尽快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很明显,例如法律效力处于最低水平,效力有限,没有出现需要法律规范的很多复印件等,更多的地方实践有望促进全国性立法 应松年认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继颁布后,立法机关应该把统一行政程序的立法提高到日程上。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的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文案扩张和程序主义前进道路的确立提出了完整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求。 过程立法难以继续满足单一行立法构想下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和要求需要过渡到综合统一行政过程立法的制定。

年10月11日,北京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提交了自己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书),参与讨论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推进行政程序立法是行政法学界的共同愿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制定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决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基本基本制度。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要求将《行政程序法》提高到立法日程。 建设法治政府最必要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制度笼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行政程序法。

□本报记者万静

标题:“省市县三级已出台12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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