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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植、湛、芹、霞、俊、栋与被告明为兄弟姐妹,其母亲程默兰、兄弟文生前与被告同住,为户籍家庭。1998年2月1日,以文为承包人,与村委会签订了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文于2009年去世,其承包的土地由原告湛、军、东、被告明、外人陈家谋分割耕种。2011年,原被告和被告的母亲程茂兰去世。2014年5月,政府征用了部分承包土地,被告获得了土地补偿。6.原告声称与被告一起从其母亲处继承了144,000元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不属于继承,不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林西县法院一审判决,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被告及其母亲程茂兰和兄弟陈某文获得了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一方死亡的,承包的土地继续由其他家庭成员承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土地是三个家庭成员的承包土地。虽然另外两人死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的土地应由被告承包,合同不能变更。本案征地拆迁补偿发生在程茂兰死亡后,不属于继承,其补偿不予继承。6.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征地补偿不属于继承,不适用法定继承

法官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由农户承包。如果承包人的一个家庭成员死亡,承包的土地将继续由其他成员承包,合同不能改变。如果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取消。遗产是公民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发生在程茂兰死亡后,不属于不动产。关键是要明确遗产的含义和类别。(通讯员刘伟)

征地补偿不属于继承,不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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