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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3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修改了《立法法》,在不同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省和自治区的地方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同年11月,自治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定,确认赤峰市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后赤峰市正式获得了立法权。

善用地方立法权推进赤峰法治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海锋说,地方立法的主要职能是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针对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赤峰市实际设计系统规范,进一步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进一步自觉运用法治促进改革和发展。

善用地方立法权推进赤峰法治建设

2015年,在市委领导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立法准备。组织NPC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成员参加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立法培训班,认真学习立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研究起草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就立法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向市委进行了汇报,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准备提交即将召开的第六届市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工作机构建设方面,去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配备工作人员;在即将召开的第六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还将成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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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锋说:在立法的第一年,市领导非常重视,社会各界也非常重视。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广泛收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研究制定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规划》。计划确定一个项目由市人大审议:赤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赤峰市禁止和停止畜牧业管理条例》、《赤峰市红山遗址保护条例》等2个项目,审议了《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赤峰市农药污染防治办法》、《赤峰市大流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等4个调查项目和1个城市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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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赤峰市立法工作的第一年。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围绕赤峰改革发展的大局,围绕完善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体制和机制,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努力确保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善用地方立法权推进赤峰法治建设

获得和行使地方立法权是赤峰市多年来的期待,也是赤峰市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加强立法工作不仅可以提高赤峰的法治水平,还可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记者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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