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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等成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计划写入四部法律,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授权国务院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上海自由贸易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并改为备案管理。

自贸区负面清单全国推行 4部法律提交修改

“外来投资的负面清单不应被批准和改为备案。这是一种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非常有意义。”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曾对这种管理模式的转变发表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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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3年10月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区相继开展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如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等11项一度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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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授权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8月29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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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解释草案时表示,经过有关方面的评估,自贸试验区相关试点项目两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推广推广条件。因此,有必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修改《外商投资三法》,将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纳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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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虎城表示,拟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中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相关审批事项将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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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述草案,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复制和推广,外资逐案审批的时代将结束。

事实上,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从2018年起,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从2015年底到2017年底的两年内,部分地区将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区之外,湖北、陕西等地正在探索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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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门槛,扩大投资范围

在审议《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时,出席会议的NPC常委会委员、NPC专门委员会委员和NPC代表普遍认为,NPC常委会2013年和2014年通过的两项自贸区试点授权决定,为自贸区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授权决定期满前,根据授权决定的要求,国务院对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是必要和可行的,修改意见的内容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和推广。修正案草案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其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一致。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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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外资立法是以优惠待遇和行政管理为基础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城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宇解释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根据企业所有者的性质和主体地位对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立法,违背了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性质和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立法的现代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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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自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以来,四个自贸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16年6月,上海自由贸易区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底,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分别增长287%、235%和506%,合同外资利用率分别增长225%、220%和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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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邢表示,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将有效提高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在全国推广自贸区的经验,意味着外资进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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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谈判有信心

外国投资法的修订也将对中国与美国和欧洲正在进行的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产生积极影响。

商务部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记者表示,中美和中欧的双边投资条约谈判都是按照负面清单加入境前国民待遇的做法进行的。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适应这种方式,然后才能有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基础。目前,四个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和复制,这为这一点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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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与国之间的谈判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在过去,否定列表是基于原来的'三外国法律'和暂停执行的一些规定。如果不及时修改,还将进行双边投资条约谈判。基础不够牢固。”白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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