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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重组导致的长期停牌问题,证券交易所在早期发布了停牌和复牌指引。最近,我部对《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股票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进行了相应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规则 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

首先,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流程的“冷期”从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或草案后自愿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过程的,还应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一个月内不计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在重组计划和报告中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和短期内重新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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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交易标的相关审批事项的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项目设立、环境保护、行业准入、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和施工等审批事项的。,且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无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和报告中披露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做出重大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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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我行在并购审查等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将关注标的资产在未经我行批准的情况下,是否按规定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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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按照法律监管、严格监管、综合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并购的监管,严厉查处信息披露不实、欺诈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规则 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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