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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3号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39号),201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车辆分配计划中,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的24辆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具体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到期后到期。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购车者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一套车辆内外部5寸照片,并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放的“防汛专用车辆许可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车辆内外部彩色照片和“防洪专用车辆证明”(照片和证明表格可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地方//货物和服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办公室/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专用车辆免税图集”下载)为购车者办理免税手续。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免税车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防汛专用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分布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标题: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9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