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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或者伪造的,从重处罚。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是一种“人造雾霾”

环保部门在一些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了自动监测设施,旨在获取第一手污染数据和信息,实时掌握企业排污动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和约束企业承担必要的环境保护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污染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制定环境保护决策和规划,部署环境保护措施。然而,如果排污公司篡改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将成为摆设。一方面,企业会在虚假数据的掩盖下无节制地排放污染物,加剧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修改监测数据会欺骗监督,误导决策和环境保护,并对环境保护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是一种“人造雾霾”

显然,篡改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可以说是一种“人为烟雾”,严重背离了企业的责任,性质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环境治理的关键阶段,这种“人为烟雾”造成的“污染”尤其令人憎恶。篡改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被司法解释定性为“严重污染环境”,实为“罪有应得”。从媒体披露的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篡改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呈现出多发趋势,已成为新的违法行为和新的环境保护监管问题。此前,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通常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实施罚款、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威慑力量是有限的,企业支付的费用很低,而且常常有干扰监测设施的侥幸心理。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是一种“人造雾霾”

如果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很难具体核实企业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而排放了多少污染,排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环境污染”(尤其是企业的大气污染行为),因此很难追究企业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列为“严重环境污染”。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只要他们伪造监测数据和干扰监测设施,无论排放多少污染物,他们都符合“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这可以构成环境污染罪。一旦定罪,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是一种“人造雾霾”

希望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善用这一法律武器,坚决清除监测数据中的“人为烟雾”,为环境治理提供真实、干净的数据支持。

(作者是律师)

标题: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是一种“人造雾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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