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18字,读完约9分钟

中国建材(香港股票03323)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建材行业已经开始了大企业重组模式。重组后,新集团总资产超过5500亿元,成为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建材工业集团。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8月26日,中国建设(601668,BUY)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重组会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局局长白宣布,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后的母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宋志平是中国建材集团的新任董事长。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建材行业开始了一个大型企业重组模式。重组后,新集团总资产超过5500亿元,成为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建材工业集团。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虽然中国建材集团重组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国资委主任肖亚青承认,未来内部整合和改革发展任务依然艰巨。他希望新集团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力争在一些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以重组为契机,大幅降低管理水平,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加强精益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肖亚青表示,中国建材集团将成为央企并购重组的第一个试点。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选择这一试点,无疑希望为钢铁、煤炭、造船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找到一条可借鉴的路径,同时也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关键领域。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5500亿新的中央企业诞生了

8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一家新的中央企业诞生了,投资5500亿元。同日,SASAC批准重组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新的中央企业。26日,白透露,批准的两个中央企业的重组是无偿调拨,中材集团被划入更名后的中国建材集团。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由于不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这种重组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很小,很多央企下的上市公司根本不用为了等待重组过程的披露而暂停交易。

中国建材集团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央企业,2003年由SASAC直接监管。它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建材产业集团,十多年来发展迅速,复合年增长率超过40%。目前,集团总资产超过4300亿元,员工总数近18万人。中材集团成立于1983年,2003年成为SASAC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它是中国第二大建材企业集团。截至2014年,中材集团总资产超过1160亿元,营业收入776亿元,利润总额18亿元。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宋志平表示,两家公司合并后,新集团的营业收入将超过3000亿元,总资产将超过5500亿元。新集团的战略愿景是成为世界级的综合性建材产业集团,其战略定位是产业整合的领导者、产业升级的创新者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先锋。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从行业来看,新集团水泥熟料产能达到5.3亿吨,商品混凝土产能达到4.3亿立方米,石膏板产能近20亿平方米,玻璃纤维产能178万吨,风电叶片产能16gw,居世界第一;在国际水泥工程市场和余热发电国际市场,它将进一步巩固在全球行业的第一位。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根据SASAC对新集团的要求,宋志平表示,新集团总部将努力成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平台,优化运营模式和控制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相似业务资源的基本方法,新集团将重点打造优势企业,以打造大型上市公司为目标,避免横向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实施专业化重组,重点打造产业平台、国际能力合作平台、新材料、新能源、新屋平台、国家材料研究院平台、国家材料资源开发平台、产业金融运营平台等六大业务平台。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白透露,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董事会已经初步确定。宋志平担任新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刘志江担任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姚彦担任副董事长兼常委,曹江林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常委,李新华担任副董事长兼常委。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当天重组会议结束后,新一届董事会立即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下一次重组事宜。根据宋志平向SASAC承诺的新集团重组时间表,预计在2017年底前完成重组。目前仍有许多重组工作要做。首先,集团层面的重组需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去容量需求下的新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肖亚青在中国建材集团重组会议上透露,除了落实董事会职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外,中国建材集团还是第一个进行并购重组试点的中央企业。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这一选择可能与中国建材集团所处的建材行业改革样本有关。

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提供的数据,2015年,水泥产量为23.6亿吨,预拌混凝土为16.4亿立方米,平板玻璃产量为7.4亿重箱,瓷砖产量为107.2亿平方米,卫生陶瓷产量为2亿块,玻璃纤维产量为323万吨,玻璃纤维复合材料产量为456.7万吨,石材产量为100万吨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意见》指出,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严重过剩,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更严重的是,新的生产能力仍在增加,而生产能力却在减少。“十二五”期间,新建水泥生产线440条,新增产能5.7亿吨。“如何坚决有效地抑制新增产能,如何采用新标准坚决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质量和安全要求的落后产能,将是建材行业“十三五”期间的一场生死之战。”《意见》说。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未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并购是解决产能的主要方向。据悉,“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6.38亿吨,淘汰平板玻璃产能1.66亿重箱。《意见》预测,“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亿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2亿箱以上,其他建材行业至少减产15%以上。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这一任务将迫使整个行业进入大公司兼并重组时代,加快行业聚合速度。宋志平还透露,在国际上,经过几轮大规模重组,水泥行业的集中度一般为70%-80%。然而,中国水泥行业的集中度尚未达到60%。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肖亚青指出,两个中心企业的重组有利于全面推进建材产能削减,提高产业集中度,整合优势资源和创新成果,向高端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海外建材装备、工程、制造、仓储和物流服务体系,为中国建材生产能力和装备“走出去”打造新的国家名片。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同时,他还表示,在产能过剩问题上,不仅水泥建材行业存在过剩,钢铁、煤炭、造船等装备制造业也存在严重过剩。因此,中国建材集团探索的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可以为其他产能过剩的国有企业提供有效的借鉴经验。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探索新的并购重组路径

“消除产能过剩的真正解决方案是大规模并购。”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进表示,在“大企业时代”的背景下,根据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中央企业减肥健身的需要,到2020年,中央企业很有可能合并成约80家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全国性企业。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李进认为,中材集团与中材集团的合并基本符合本轮央企联合重组的六大特征,即去产能成为重组的重要推动力,“巩固和加强一批”成为重组的新内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成为企业。整合调整重要平台,成为国有企业并购的重要载体。压缩过剩产能,处置低效资产将成为国有企业重组的一项重要任务。组建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跨国公司已成为一个重要目标,其专业整合是核心企业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李进指出,中央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以强联盟为主导的并购、专业整合、拆分重组、内部资源整合、并购、混合持股、关停并转、托管和混合经济的组合案例将会出现。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其中,中国建材集团首创的并购重组路径可以为后续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李进指出,事实上,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及其负责人宋志平一直站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前列。十八届三中全会前,中国建材工业在混合所有制方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验,当时称之为“中央企业的城市经营”,实际上也包括了改制过程。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在中国建材集团探索的“三层混合”模式中,第一层是上市公司层面,中国建材集团公司等公司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本。第二层是平台公司层,它带来一些民营企业的股份交叉持股。第三层是商业公司层面,留下约30%的股权给原所有者。通过三层组合,不仅保证了集团在战略决策、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上的绝对控股,也提高了子公司精细化管理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中央企业真正引入了市场机制,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在随后的重组过程中,中国建材将如何利用混合模式来推动产业整合的步伐,还有待观察。然而,其自身的重组工作依然艰巨。据悉,两个央企中只有14家上市公司,它们在很多地方上市,因此内部整合运作非常困难。

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此外,减肥和保持健康还有很多困难。肖亚青透露,中国建材有1219家法人,中材集团有498家法人,两个集团的管理水平都达到了六级。根据实际制定战略定位,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层次。同时,处置僵尸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

标题:中建材成央企兼并重组试点 国企改革进入攻坚区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5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