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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资料照片

年11月7日下午,受保候审的罗菲(左)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接受审判。 资料照片/新京报记者王贵彬摄

原标题:贪婪的不动产被情商没收提出异议被终审驳回

前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和情商罗菲都在受刑后,其财产在执行中受到异议---张曙光恋人罗菲判决法院执行一套与张曙光财产有关的不动产,购买费用中110万元是自己父母支付的。 因为这个申请法院停止了这所房子的执行。

新京报记者昨天得知北京市高级法院日前在终审裁定中驳回了罗菲的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提出异议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等手续处理。

法院没收不动产的奖杯是“停止”

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社长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缓刑两年,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新京报记者观察到,张曙光判决所附的“扣押金解决名单”中包括海淀区蓝厂南路的不动产。

去年12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公告,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判断、拍卖没收的涉案房屋,命令房屋所有权利人和占有人在今年1月11日前转移涉案房屋,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

因受贿罪受刑的张曙光情妇罗菲,以部分购买货款系的父母支付为由,向二中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该涉案不动产。

二中院认为,本院根据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其提出的证据都不足以解释这一主张。 而且,罗菲在张曙光受贿事件中作为证人,确定了张曙光给予28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

二中院裁定驳回了罗菲的异议请求,罗菲随后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复议。

罗菲说父母出资一百万美元买房子

“原审裁定涉案房屋在张曙光事件中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罗菲向高院申请复议,在张曙光事件中,关于张曙光和购买金额的供词互不支持,现金不是特定物品,自己购买使用的现金由张曙光给予

另外,在罗菲本人的受贿罪案件中,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认为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证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该受到保护,法院也没有理由执行其他财产。 而且,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没有起诉其名下的不动产。

罗菲说,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不惜一切储蓄,拿出110万资金帮助女儿购买这所房子,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其父母就没有地方住在北京。 综上所述,要求高院依法取消二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北京市海淀区蓝厂南路房屋的执行。

本月,北京市高院驳回了罗菲的复议申请,终审裁定维持二中院执行裁定。

■访问

法院:涉案房地产类赃物执行法

北京市高院根据《刑法》的规定,“罪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必须责令补征或者赔偿。 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必须迅速归还的违禁品和提供犯罪的本人财产必须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解决。 ”。

本案房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二中院刑事判决特定物,列入“支付变价所得金没收”的扣押物解决名单,作为扣押物没收,上缴国库,超过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是个人的全部财产 北京二中院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审判相关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的外人或受害者在刑事审判中认为相关财产必须被认定为赃物的认定错误,执行审判 裁定不能修正的,应当通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 案件局外人罗菲在执行过程中对刑事审判涉案财产是否为赃物的认定错误提出异议,认为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等手续处理。

北京市高院裁定二中院对罗菲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异议,判断应该维持而不是不当。

■背景

张曙光受贿金向罗菲购买涉案房屋

罗菲原出生于1981年,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的歌手,女高音歌手。

据法院审理,张曙光从2000年到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商奖杯将收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

法院认定张曙光受贿的一个事实: 2005年至2009年期间,张曙光利用职务方便,某集团企业成为车辆辅助电源等零部件的辅助制造商,为降低外方谈判条件等几个事项提供帮助,中国科学院院士花钱

这部分留给张曙光姐夫,一部分用来为罗菲买房子,剩下的浪费在张曙光和罗菲身上。

对这个事实,张曙光表示同意。 罗菲也在证词中说,2007年,张曙光给了280万元,用于购买靛蓝厂南路房地产。 年12月,二中院在受贿罪一审中判处罗菲有期徒刑5年,罗菲不服判决上诉,北京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张曙光和罗菲正在服刑。 (记者王巍)

标题:“贪官张曙光房产被没收 情妇提异议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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