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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考虑下丹丹(化名)今年还不满9岁,车祸发生前半年,她的父亲因病去世。现在其母亲因为车祸去世,丹丹变成孤儿,这半年对丹丹的精神打击太大了。希望法院能支持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不要参考通常标准,仅判决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丹丹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的法庭辩论阶段恳切地说道。

交通事故改变了家庭的命运

故事要从年5月19日的一场车祸说起。那天,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将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王女士撞倒,导致王女士受伤,后立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医生经过初步抢救后,沉痛地询问王女士年迈的父母,是否还要继续一再救治,因为继续救治费用会非常高,但是王女士的生存几率却很低……王女士父母没有半点犹豫,哭着对医生说:“我们不放弃,您也不要放弃,不论付出多大代价,几率多么渺茫,我们都一再救治我们的闺女。”可惜,经过47天医治,医院宣告王女士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上演,而这还不是悲剧的结束,王女士的父母看着年幼的外孙女丹丹那张纯真的面庞,更是无所适从,异常痛心。

法院的判决体现人文关怀

王女士去世后,她的父母及女儿丹丹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企业及保险企业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0万元。原本一个并不多而杂的民事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却审理得格外用心和仔细。 庭审中,在审核原告主体资格时,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王女士和其丈夫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的丈夫是个孤儿,从小在福利院长大;年年底,王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丈夫、父母及其女儿,现王女士的丈夫先于王女士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王女士的父母及其子女,故本案中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庭审时,王女士的父母情绪很激动,对法官说:“我们的外孙女丹丹今年还不满9岁,车祸后,她天天追着我问妈妈为什么还不出院,为什么还不陪她玩……我每次都无言以对。闺女去世后,我鼓起勇气告诉丹丹,你妈妈去世了,但是妈妈会在天上看她,会一直在她身边。但是丹丹没有办法接受,她哭着问我这是为什么?去年11月,她爸爸住院后就再没有出来,她爸爸以前就是孤儿,现在……丹丹已经没有了爸爸,不能再没有妈妈了,她哭着求我,让她妈妈回来,她不想成为孤儿……我们这一家子该如何办啊?”丹丹的悲惨遭遇让在座的人都十分动容,作为被告之一的公交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也确定表示:“法官,这孩子真的很可怜,我们也很同情她,因为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同意赔偿小张的损失。”另一被告保险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同样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我们也真的很不愿意看到,最可怜的就是这个孩子,还这么小却失去了父母,我方同意赔偿丹丹的各项合理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服从法院的判决。”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交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已用尽)。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王女士的父母哭着感谢法官,感谢法律维护正义。作为被告的公交企业、保险企业均表示认同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

精神障碍抚慰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明确:(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习惯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侵权人全责的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死亡,法院通常会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本案中,法官综合考虑到以下两点,判决侵权人赔偿1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是公交司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将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王女士撞伤,后治疗无效死亡,其侵权行为,致使不满9岁的丹丹在失去父亲不久之后,再次失去了母亲,成为孤儿,公交司机的侵权行为对丹丹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巨大的;二是公交企业作为本次事故的赔偿主体,有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能力。显然,这样的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小心驾驶,避免悲剧

在本案中,法官虽然判决被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但是丹丹已经失去了父母,成为孤儿,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其伤痛。据统计,全国每5分钟,就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北京年1月至11月30日,就有734人死于交通事故。期望驾驶人在开车时能提前消除车辆隐患、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速、不超速、不强行超车,行驶中不接电话、不发短信及微信、不刷微博;期望行人能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从而减少交通事故,不使悲剧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标题:“一起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何高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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