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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央视信息微博截图

第一条深入贯彻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反复加强首都城市战术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北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定居工作,与市实际紧密结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法所称积分定居,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各指标赋予一定分数,总积分达到规定分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多次在客观公正、总量限制、库存优先、有序推进的大体上,切实实施重点定居制度。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定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七年以上

(四)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重点定居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及教育背景、职务居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法律遵守记录指标组成。 总积分是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的就业指标及分数;

申请人在北京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或在北京投资公司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或在北京注册登记为个人经营者连续缴纳一年以上连续经营的社会保险年限,是合法稳定的就业

(二)合法稳定的住所指标及分数;

申请人有取得市房屋所有票的拥有地址。 或者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地址。 住在使用者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申请人必须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所有权地址连续住一年积一分,合法租赁地址和单位宿舍连续住一年积0.5分。 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的,以社会保险的连续缴纳年限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得分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同意的学历(学位)时,可以得到相应的积分。 具体重点标准是大学专科(含高职) 10.5分,大学学历和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37分。 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基准,不累积。 在取得学历(学位)期间,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和学历(学位)积分不累积。

(四)职务居住区域指标及得分。

从本方法实施之日开始,申请人的居住地从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情况下,满一年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的就业地和居住地从城市6区转移到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满一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得分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行业及创新创业大会上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奖项的,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 其中,获得国家级奖的最高为12分,获得市级奖的最高为6分。 只算最高分,不累计积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职工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被认定的科技公司孵化器和公众创空之间满足一定条件的创业公司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或就业每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被认定的科技公司孵化器和公众创空之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的投资或就业,在投资金额、持有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或就业每年加1分。

上述创新创业的各项加分,且满足多个加分条件时,只计算最高点。

(六)纳税指标及分数

申请人最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按照工资、工资及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10万元以上的法律登记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者、有限责任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合伙公司的出资人, 以上情况不累计积分。

从本法实施之日开始,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体、公司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申请积分定居的情况下,每张唱片减少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数

申请人年龄在45岁以下时,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得分;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选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在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国家有关表彰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以上情况不累计积分。

(九)合规记录指标及分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各行政拘留记录减少30分。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定居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积分定居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使用者提出申请,使用者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控制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定居得分。 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情况和定居得分,初步明确年度积分定居者,并向社会公布该积分情况。 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获得重点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孩子可以移居落户的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在亲属的落户政策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点定居业务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资料造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今后5年的积分定居申请资格。 定居者注销。 所在公司协助提供虚假资料的,自该年以来5年内不受理该点定居申请的部分事项。 以上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定居指标体系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标题:“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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