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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信息中心7日14点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招待会,中外记者就吴洪芹、魏旋君等5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女性快速发展”的相关问题提问

[人民日报人民网和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魏旋律君代表。 去年年末,浙江省出现了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事件”的案件判决结果。 因性问题被拒绝的女求职者不仅胜诉,而且得到了精神赔偿。 你觉得这件事怎么样? 关于现在依然存在的男女雇佣差距,你有什么建议? 谢谢[ -03-07 14:35 ]

魏旋君

去年年底以来,社会各界关注河南信阳的女大学生郭,应聘浙江民营公司的秘密岗位。 她投简历后很久没有得到回应,当她再次去网上查时,她观察到那家公司把这个岗位仅限于男性。 这个女孩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模范判决的结果是,她胜诉,同时得到精神赔偿2000元。

我认为这种范式的产生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公司里有时写着,招募工人的时候,只招募男性。 在政府机关和事业所募集考试的时候,可能也有倾向于多招募男性的地方和职场。 很多同志,特别是很多女性遇到这样的事例,有人无视,也有人认为找到机会也是一种形式。 但是,我们郭先生使用“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了。 北京有个小曹,她起诉了公司,其例子以30000元的特别补偿资金和和解告终。

两个例子,特别是这个胜诉的例子,给了我们三个启示。

第一,是学问法的实效。 四中全会提出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执行,同时作为“四个全面”中的重要复印件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要求。 我们国家也应该组织了“六五”普法,经过这几年,社会层面普遍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有了新的提高。 特别是这个郭,根据学法可以知道女性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 就业方面、人格方面、尊严方面、男女一律平等是宪法的基本,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她通过学习更清楚法律的内涵、法律要求和公司应该遵循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她使用法律武器是正确的选择,是合理的途径,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我认为最初的启示是“学法实效”,不仅仅是郭,千百万郭,李先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执法实践。 这样多年来,有法必依、违法研究已经形成共识,特别是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严格的法律执行、公正司法方面又取得了许多新的效果。 包括这个事件,从立案审理到结束,执法显示了人民的实效和实绩。

我关注这个事件,去年7月左右,郭先生向法院起诉,经过128日,法院以郭先生的胜诉作出了判决。 具有判例性的司法意义。 当然,我们的国家不是以判例法为中心的国家。 但是,这个例子的判决为人民法院这样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设想。

第三个是使用方法的例子。 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正义必须通过所有案件的审判来体现。 比如维护男女平等,比如女性在文化教育、劳动、同工同酬等方面的权利是大致规定,具体成为法律依据,用法实例的意义给我们很多启发。

要说建议,我们期待着国家和公民一起牢牢抓住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学习法律学习更好的用法,维护合法权利。 特别是我们的公务员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

标题:“魏旋君谈“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有3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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