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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39号),2016年国家林业局申请的311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22辆森林消防运输车和119辆森林消防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具体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购车者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一套5寸的车内景观和车外色彩照片,并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发放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证》和《森林防火车辆配置和分配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部和外观的彩色照片、《森林消防特种车辆证书》和《森林消防车辆分配分配通知》(照片和证书表格可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地方/货物和服务税部门/车辆购置税部门/森林消防特种指挥车免税图集”地址下载),为购车者办理免税手续。

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免税车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6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6年森林消防人员运载工具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6年森林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标题: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0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