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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笔记

本报记者罗

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扶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体林权制度在契约关系上保持稳定,放开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林业融资作用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共享林业发展成果

近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始终围绕林农与集体林权的关系进行调整,探索现代林业经营管理模式。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调动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释放了集体林的巨大潜力,增加了林农的财产性收入。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通过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集体林权改革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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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国已确认面积为27.05亿亩,累计发行面积为26.41亿亩,占已确认面积的97.6%。1亿多农民直接受益,实现了“定山、定树、定人”。但是,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还存在着产权保护不严、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扶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推进,也影响到许多林农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国家生态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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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核心是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实行林地使用权和林权到户,明晰林地所有权。改革的核心是落实经营主体,让林业经营活起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界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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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解放林地经营权。在妥善处理“三权”的基础上,推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引导集体林权所有者积极参与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资源的积极参与,促进林业发展。在进一步开发和发挥集体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要积极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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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产权明晰化和家庭承包化的改革任务,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还不止于此。记者认为,更深层次的改革任务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改善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因此,在后林改时期,主要问题是管理难、保护难和融资难,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安排、转变政府角色、推进规模化经营和提高专业能力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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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集体林权已经落实到位。如何“走出最后一英里”,盘活这一巨大资源,充分利用集体林业资产和产权,增加林农的财产性收入,使林农的腰包鼓起来,是下一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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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意见》提出,在放开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例如,要积极稳妥地转让集体林权,同时鼓励集体林权有序转让,支持公开市场交易,建立健全林权工商资本转让监管制度;培育和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政府开展林业规模经营领导者和专业森林管理者培训活动;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利益联动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民股份合作;推进集体林业多元化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推动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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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充分发挥林业融资的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林权抵押+林权储存+森林保险”的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的运行机制,探索林业企业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发展和政策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可采取注资、林权收购和储存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林权收购和储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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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林权收购储备在突破林权融资障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促进集体林业的现代化发展,资金需求的保障都是发展的瓶颈。通过转让、收购、赎回、征用等方式获取林权,并在早期进行存储或开发,为社会提供保障,是解决林地生产经营单位融资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这一措施,林权变得有价值,这不仅使林农更愿意管理好森林,而且吸引社会资源投资于森林管理,从而发展森林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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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仍有许多政策需要制定和完善。但不难看出,这些措施优化了集体林地资源配置,调整和完善了允许承包到户的公益林,优化了经营方式,减少了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控制,为促进集体林多元化经营和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相关有效的指导和建议。这是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增加农民收入,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森林生态保护的重要一步。

标题: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共享林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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