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91字,读完约1分钟

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证监局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对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对接机制建设做出了制度安排。

安徽证监局联手法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

根据《意见》,安徽省证监局责成安徽省证券期货协会和安徽省上市公司协会成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具体负责与法院的对接工作。对于可以由调解中心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意见》还规定了法院向调解中心移交材料、调解中心向法院反馈调解情况的形式和时限。

安徽证监局联手法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

《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建立调解有效性的保障机制。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案件,调解中心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支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可应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意见书》,作为投资人提起诉讼的证据,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

标题:安徽证监局联手法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5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