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92字,读完约7分钟

赤峰新闻网北京7月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说明责任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通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管理党,严格控制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严格地把党纳入“四个全面”的战术部署,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应负责、应负责、应负责,应丧失责任。 党中央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一“牛鼻”,把问责作为严格的治党利器,相继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业的典型问题承担严格的问责,加强问责成为管理党的治党、治国管理政的鲜明特色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的问责业务,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从根本上遵守党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说精神,聚焦全面严格的执政党,强调党的政治责任,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体现党的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严格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守,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整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术部署,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通知,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理解党中央的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一致意识,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一致,牢牢把握《条例》的学习推进和贯彻,管理党治党的责任 结合实际,放入自己,树立榜样,以以上率,大胆认真地碰撞,跨层传导压力,一定要问失去责任,严格问责成为常态。 要发扬纪律,抓住典型问题,勇于承担铁面问责,发挥冲击性的预警效果,唤醒责任意识,激发负责精神。

通知说,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必须及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际地点。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必须立即向党中央报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全面严格治党,规范和加强党的问责员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说精神,推进围绕协调的“四个全面”战术部署,推进党的领导

第三条党的问责业务必须多次遵循规则,实事求是,听说失去责任,问责严格,处罚前毗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负责。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党组织服从职责权限,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从业部门及其领导成员,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要点是首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必须明确责任。 党组织领导小组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的指导责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小组成员承担主要的指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小组的其他成员承担着重要的指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比较不贯彻,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或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重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弱,党组织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未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从事干部选拔的问题

(3)不能全面严格治党,不能实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管理党松散的软件,善人主义盛行,和睦,不负责任,党内监督无力,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报告问题。

(四)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从业纪律、生活纪律无力,违反纪律行为频发,特别是维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失职,管辖范围内不得有命令,禁止,群体、团结派问题严重,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事业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未得到比较有效控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当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承担问责的失职责任情况。

第七条对党组织问责的方法如下

(一)检查。 无力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应责令书面检查,切实纠正。

(二)通报。 无力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对改组的失职失去责任,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不能纠正的,必须改组。

党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方法如下。

(一)通报。 不履行职责的,要严厉批评,按规则纠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解释勉。 对失业失去责任,情节轻的,应当用谈话或书面的方法努力。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解决。 对失业失去责任,情节沉重,不适于在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职务调整、辞职命令、降级、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业的责任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法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并用。

第八条问责的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 其中,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从业部门有权以通报、勤奋的方式承担说明责任。 负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解决建议的纪律处分方法的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决定问责后,应立即向负责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发表,促使执行。 关于问责情况,必须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将问责决定资料汇总到被问责指导干部的个人资料中,涉及必须向一级组织部门报告备案的组织调整或组织解决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应手续。

接受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向问责决定机关进行书面讨论,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进行深入检查。 建立问责典型的问题通报曝光制度,承担组织调整或者组织解决、纪律处分方法的问责时,通常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施终身问责,对失业责任性质差,后果严重的,无论该负责人是否调动、提拔或退休,都必须认真承担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年7月8日起施行。 迄今发表的关于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利剑”去哪里“板”怎么打? ——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四大看点

事件解放纪——从典型例子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写作要点

全面严格控制党的利器——一文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赤峰新闻网社评论家:进一步收紧严正党的制度笼子

加强问责,全面严格深化执政党的方向

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9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