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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记者从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获悉,松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废水泄漏罪对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判决,这是我市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赤峰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宣告结案

2015年4月18日22: 00,嵩山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12369,一辆油罐车在嵩山区安庆镇工业园区偷废水。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通知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经调查核实,2015年4月18日21: 00,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公司队长连某指示司机齐某、宋某驾驶两辆油罐车将车间未经处理的硫酸罐清洗废水排放至安庆镇安庆工业园的渗坑。当检查人员到达现场时,司机齐某已从油罐车上排放了约11吨废水,但司机宋某驾驶的油罐车被环境检查人员及时拦下后未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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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测报告,该企业罐车排放的废水含有铅、铬、镉等重金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赤峰明海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松山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嵩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车队队长连某和肇事司机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连某、齐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环境污染罪。2016年1月7日,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赤峰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宣告结案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显示了新《环境保护法》的震撼力和权威性,也显示了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的坚定决心。(记者孟京行实习生郑)

赤峰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宣告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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