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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让土地经营权得以生存。同时,会议强调,必须坚决坚持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实行“三权分置” 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化改革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建设高峰期;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实行“三权分置” 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让土地经营权得以生存。同时,会议强调,必须坚决坚持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实行“三权分置” 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就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实行“三权分置” 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农业部长韩长福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目前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分化,越来越多的承包农民不经营自己的承包土地。根据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和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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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运营权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经历着从“两权分立”到“三权分立”的演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实行了农民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离。这种以平均人口承包和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制度安排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每个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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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本轮农地改革促进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和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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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福认为,“三权分立”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符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三权分立”改革的重点将是充分发挥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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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昨天召开的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也提出要放开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对企业根据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给予同等保护,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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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管理司司长张洪宇曾写道:“在更大范围内优化经营权(爱情基础、净值和信息)配置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前提,自主经营权体现了农业生产的本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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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新的商业实体,将有助于实现有效供应。”张洪宇告诉《国家商报》记者,“深化土地改革与担保总额密切相关。今天,农业不再是一个弱势产业。只要生产效率足够高,它就能带来其他非农业产业所没有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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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指出,“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在发展规模经营的同时,可以在农业的重要环节发展社会服务,从而使共享经济具有存在价值。”

严格保护农民的承包权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实施。1984年,有人提议合同期应保持15年不变,1993年,有人提议将合同期再延长30年。这意味着目前的土地合同关系将于2030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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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让农民们放心了。会议强调,要严格保护农民的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能非法剥夺或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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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随着城市化的深入,中央政府也明确表示,地方政府不应强迫农民转移或退出。

根据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地方政府不得强迫进城农民转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收入分配权,也不得将其作为进城定居的条件。通过完善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逐步建立农村进城农民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农民依法自愿转让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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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谈到农民土地承包权时多次强调,《物权法》规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即财产权,不能因为农民成为城市人就被剥夺。如果他们想被带走,只能根据法律自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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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说:“很多农民害怕进城,不愿意进城,原因有很多。一个是城市中的许多公共服务并没有提供给他,他最担心的是在转为城市户口后,他们是否会被迫剥夺这些权利(在农村地区)。现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告诉我们不要接受和维护我们的权利。因为这是一项财产权,所以不得因职业和居住地的变化而改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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